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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难的司法原因及特点

发布日期:2010-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法律的重视与保护。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上,社会各界、各级党政领导都非常重视,例如近些年在法院系统建立的农民工讨薪案件“绿色通道”、对困难农民工采取司法救助等措施,力求帮助农民工快速、及时的拿到应得的“血汗钱”,但通过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发现,并非所有有理的农民工都能通过司法渠道打得赢官司。

  一、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主要途径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主要途径:一是农民工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处理。二是由劳动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第三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四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发现,上述解决途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解决渠道虽然多,但程序繁琐且周期长,使包工头或用人单位有时间逃避对责任的承担,导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二是相关的主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各部门工作衔接不够顺畅,遇有重大情况通报滞后,造成农民工多方求助,实体权利很难及时得到实现;三是没有统一的协调、联动处理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工作,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且容易错过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四是缺乏对农民工讨薪的有效法律指导和帮助,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不了解相关程序,不懂得怎样获取和固定证据,导致讨薪难上加难。

  二、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呈现出的新特点

  一是各级领导机关狠抓农民工的扶持、帮辅工作见成效。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为例,立案没有发生农民工滞留法院的现象,没有出现农民工集体到上级机关上访、聚会、游行等问题,也没有出现农民工讨薪激化矛盾而发生的极端事件。二是政府加大对建筑行业的管理力度,使之建筑行业管理混乱的局面有所改善,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有所提升,但餐饮、家政服务等行业的农民仍缺少政策引导,“讨薪”案件有所凸显。三是出现京外纠纷京内告的现象,分析原因包括: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就赋予了农民工选择的权利,且多数被告单位的住所地在北京,农民工大都愿意也相信北京法院司法、效率和权威;四是农民工节约诉讼成本意识提高,与往年相比,群体性农民工集体立案、诉讼现象减少,往往是委托1-2名农民工代表进行诉讼,但委托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人员代理案件数量不多,主要还是经济上无力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又不知道如何找法律援助部门进行帮助。

  当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面临的实际困难,石景山法院就受理的189件农民工“讨薪”案件进行分析,其中有部分农民工败诉或者没能达到预期的诉讼请求。通过对这些案件分析发现,造成部分农民工通过司法途径“讨薪”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农民工就业途径不规范,导致诉讼发生时不知状告何人。目前,由于缺乏规范的职业介绍机构,多数农民工都是通过亲戚、同乡等个人介绍进城打工,因此常会出现农民工在工作很长时间以后,都不知道自己的公司、老板是谁。一旦发生诉讼,就造成法院立案、送达难,出现农民工“讨薪”不知道该告谁或乱诉的局面,大大增加了农民工败诉或被迫撤诉的风险。

  (二)法律法规的部分规定增加了农民工诉讼难度。例如,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请求。诸如此类的规定对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不强、经济能力较差的农民工而言,无疑是增加其诉讼的难度,提升诉讼风险。

  (三)农民工起诉用人单位缺乏证据支持。石景山法院在走访农民工过程中发现,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权利义务没有书面证据予以确认。在发生纠纷后,农民工却认为只要去政府、去法院 “讨薪”,政府和法院就一定能把工钱要回来。石景山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许多农民工在立案或开庭时拿不出有力证据,有的人甚至连一张简单的工资条都没有,只记得自己做到多少个工,总共有多少钱没有领取。这使得使法院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农民工工资数额及加班加点工资数额等难以确认。

  (四)农民工“讨薪”案件执行难。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因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或财产灭失,导致农民工在案件判决后仍无法拿到工资。石景山法院负责执行的高某等十一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执行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由于公司已被吊销,且查找不到任何财产,高某等人急需拿钱回老家,情绪非常激动,法院经过长时间的查找工作,才找到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使之得以执行。此外,一些开发商、建筑商等用工单位,常常在法院执行时隐匿或转移其财产,甚至纠集人公然阻碍、抗拒法院执行,造成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难。

  (五)受金融危机影响增加了农民工案件的审执难度。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建筑工程原材料上涨,不少承包商资金出现紧张问题,部分工程被迫停工,不可避免的产生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对于投资者或开发商一旦发生资金断链,往往会选择出走避债,此类现象的增多势必会增加法院在送达、审理及执行程序上的困难。

  针对由于以上原因导致的农民工“讨薪”败诉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的诉求,石景山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成立由法院、政府信访办、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建委行业管理办公室、农民工法律援助站等单位组成的协调与指导平台,确定专人、专电、专门接待场所,及时通报农民工“讨薪”情况,并提出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二)地方政府进一步规范建筑、餐饮、家政等领域的劳务市场,设立农民工劳务派遣中心,由该中心统一负责农民工的派遣工作,并为农民工建立用工档案,将农民工直接领取现金工资的方式,改变为用工单位或者劳务公司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将薪酬直接打入卡内,防止私自用工、拖欠工资的现象。

  (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在适用法律规定、时效制度时适当予以放宽,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节省农民工的诉讼时间和成本。对有证据证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适当放宽立案条件,并由专人负责立案、审查,减少农民工不必要的麻烦。

  (四)加大农民工“讨薪”案件的执行力度。通过组织开展农民工维权案件专项执行,进一步加大对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执行力度,对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威慑功能,促进用工单位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五)政府部门增设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站,在较大市县、区域内可增设农民工救助分站,保障辖区内农民工救助工作稳定发展。同时,政府可扩大援助站的工作范围,增开农民工救助热线,并在农民工聚居区、交通站点、公共交通工具等处以张贴、发放印有法律援助申请和联系方法的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帮助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六)农民工原籍所在的乡政府、司法所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必要时当地法院也可协同参与,向农民工传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知识,使其认识到在外打工签订劳务雇佣合同的重要性,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

作者: 牛毅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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