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和竞业禁止不是一回事(商业秘密对话之六,待续)
发布日期:2010-03-30 作者:110网律师
问:按照你的看法,两者不是一样的?
答:也不是完全不一样,应该说既有重合,也有独立。重合是法律要求是相同的,都是及于身份的要求;独立是基于人道,法律保护的着力点不一样。
问: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两者有什么不同?
答:这与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分不开。商业秘密之所以成为保护对象,是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利益,一旦公开,就失去了相对秘密性,对权利人的利益往往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员工在就职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的法定义务,即不能泄露,原则上也不能使用,更不能用来牟利,但是能否用来谋生,是有争议的,主要有三种观点:绝对不允许、相对允许、谋生放任。如果将商业秘密用来谋生就是竞业,如果商业秘密确实关乎生存,因为人道永远是第一位的,所以,如果权利人与员工即使签订了竞业禁止合同,但如果没有支付法律要求的最低限额,则视为允许,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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