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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和竞业禁止不是一回事(商业秘密对话之六,待续)

发布日期:2010-03-30    作者:110网律师
 问: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都是员工的义务,在很多人眼里认为是一样的,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答: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不管员工与企业是否签订保密协议,这是基于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特殊用工关系形成的,是社会信赖、信任的体现,也是忠诚的道德底线的要求,不存在要支付费用的问题;而竞业禁止主要是基于公平竞争的要求,特别是员工在从事企业的授权活动中,是企业获得利益的根本,员工在职期间是法定义务,离职后因为往往涉及谋生障碍,有竞业禁止要求的企业如果不支付禁止费用,员工为生存计,是可以利用的。所以,离职后的竞业禁止约定如果没有支付相应的生存障碍报酬,即视为不禁止。
    问:按照你的看法,两者不是一样的?
    答:也不是完全不一样,应该说既有重合,也有独立。重合是法律要求是相同的,都是及于身份的要求;独立是基于人道,法律保护的着力点不一样。
    问: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两者有什么不同?
    答:这与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分不开。商业秘密之所以成为保护对象,是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利益,一旦公开,就失去了相对秘密性,对权利人的利益往往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员工在就职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的法定义务,即不能泄露,原则上也不能使用,更不能用来牟利,但是能否用来谋生,是有争议的,主要有三种观点:绝对不允许、相对允许、谋生放任。如果将商业秘密用来谋生就是竞业,如果商业秘密确实关乎生存,因为人道永远是第一位的,所以,如果权利人与员工即使签订了竞业禁止合同,但如果没有支付法律要求的最低限额,则视为允许,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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