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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具体制度比较

发布日期:2010-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关于调解

  1、民事诉讼(《民诉》第9、85条,《高法意见》第92条)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96条、197条)

  (1)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50、67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使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2条)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0条)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14条)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2-34条,《民诉意见》第6-32条)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5-14条)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7-19条)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管辖权的转移

  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9条)

  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5条)

  3、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政诉讼法》第23条)

  五、审判组织的人数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47条)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出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人至五人组成。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6条)

  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47条)

  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六部门规定》第8条,《高法解释》第32条)

  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7条)

  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非审判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七、公开审理的情形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0条)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52条,《高法解释》第121条)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为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16岁以上不满18岁为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5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中,是应当不公开审理还是可以不公开审理。

  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76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80条)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0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九、近亲属的范围

  1、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82条)

  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行政诉讼(《行诉解释》)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2、刑事诉讼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

  (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高法解释》第191条)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42条,《行诉解释》第32条)

  (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2)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3)受诉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十一、是否准许撤诉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刑事诉讼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高法解释》第177条)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177条)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51条,《行诉解释》第49条)

  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1、民事诉讼

  (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

  2、刑事诉讼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高法解释》第117条)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高法解释》第188条)

  3、行政诉讼

  (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诉解释》第36条)

  (2)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行诉解释》第37条)

  十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135条)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146条)

  2、刑事诉讼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刑事诉讼法》168条,《高法解释》109条)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高法解释》109条)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刑事诉讼法》178条)

  3、行政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诉讼法》57条)

  (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行诉解释》82条)

  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134条)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163条)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十五、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147条)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3)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种特定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183条)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58条)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十六、二审的审理范围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151条,《最高人们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35条)

  (1)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2)第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二审的审理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186条,《高法解释》24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3、行政诉讼(《行诉解释》6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十七、二审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159条)

  (1)对判决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2、刑事诉讼

  (1)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刑事诉讼法》19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刑事诉讼法》196条)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60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十八、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153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18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61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应当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十九、申请再审的期限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182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刑事诉讼: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的规定。

  3、行政诉讼(《行诉解释》73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二十、决定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1、民事诉讼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185条,《民诉意见》199、200条)

  (2)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民诉意见》206条)

  2、刑事诉讼(《高法解释》307条)

  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行政诉讼(《行诉解释》77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十一、拘传的适用条件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100条,《民诉意见》112条)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

  (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

  2、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50、92条,《高法解释》64、65条,《高检规则》32、34条)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要件;

  (3)一次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3、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没有拘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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