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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婚姻法

发布日期:2010-04-07    作者:常斌律师
“新婚姻法”修改了什么?

    加大对重婚等行为的遏制力度

    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的“包二奶”问题,今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遏制。此次修改的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更加明晰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规定以外的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者刑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作出明确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立过错赔偿原则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今日专家访谈

    “同居”指的是什么

    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魏贵勤律师介绍说,婚姻法总的原则是:凡是婚外同居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凡是以“夫妻”相称的同居就构成重婚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虽不以“夫妻”相称,但因同居对他人家庭造成破坏的,视程度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

    为何未提及“婚内强奸”

    新婚姻法的修改未提及公众较为关注的婚内强奸、通奸等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原则上有一定的法律划分,通俗地讲,“婚内强奸”已经属于刑法的范畴,婚姻法属于民法,民法之中不能写入刑法的内容,触犯刑律应由刑法进行调整。

    和社会观念变迁联在一起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熊跃文说,建国后婚姻法经历的三次变革,都是和社会变革以及社会观念的变迁联在一起的,是对社会新出现的一些普遍的社会现象———比如说包二奶、家庭暴力、离婚率上升现象做出的及时反应,相比前法,新婚姻法不但法律条文更精细、更有可操作性。而且这次修订加大了对家庭暴力、重婚惩戒的力度规定,适应了社会的新变化,也是符合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原则的。

    要尊重社会多元化的选择

    北京社会科学研究社社会学所学者商果说,新的婚姻法的出台是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针对一些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修改。社会学界认为道德范畴和法律范畴应当有比较清楚的界定。现代社会最本质的东西是越来越趋于多元化和个性化,所以不管制定什么法律,都应当尊重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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