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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具体行为——卫生行政强制

发布日期:2010-04-08    作者:薛群英律师
一、卫生行政强制
(一)卫生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卫生行政强制,是指基于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实际需要和保障卫生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卫生行政机关(主体)依法强制相对方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而实施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其特征是:
1.  实施卫生行政强制的主体,是卫生行政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我们这里讲的卫生行政强制,主要是指“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当然只能是卫生行政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卫生行政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本身没有或者无法实施强制措施时,对于“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例如: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强制执行。”
    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卫生行政主体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能要求卫生行政相对方自觉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卫生行政强制的对象主要是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利益的组织,或者其本身人身健康状况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利益的危险状态下的卫生行政相对方。卫生行政强制的对象,并非适用于所有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相对方,而是适用于特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象。如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等。
    3.卫生行政强制的目的,主要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利益。
    4.卫生行政强制是一种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卫生行政强制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但相对方如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卫生行政强制具体行政行为
1.强制检疫。强制检疫,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可能患有某种恶性传染病的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可能带有某种病毒、病菌的人,进行强制性疾病检疫的行为。
    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法机关对于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切实进行强制检疫。
  2.强制隔离治疗。强制隔离治疗,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于患有某种恶性传染病(如艾滋病、鼠疫、霍乱、某些性病、猩红热、麻风病)的人和病源携带者,采取的将其强制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的传播危险时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对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病人和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淋病、梅毒、猩红热等疾病)中的艾滋病人、炭疽中的炭疽病人予以强制隔离治疗。
3.查封、扣押。卫生行政具体行政行为的查封、扣押,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于违法卫生法律、法规,已经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物品,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的生产折合销售者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强制予以查获、封存、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
    4.强制消毒。一般是指在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暴发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卫生行政机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防止疾病的交叉感染和传染,对疫区、疫点、医疗机构、因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和疑似病人等严重传染病死亡者的尸体、其他污染源等,强制实施或者强迫有关单位和个人用物理方法或者化学药品杀死致病微生物的行政行为。
 例如: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5.强制医学观察。强制医学观察,是与强制隔离治疗相关的一项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于患有某种恶性传染病(如艾滋病、鼠疫、霍乱、某些性病、猩红热、麻风病)的人和病源携带者,采取的强制隔离、进行治疗和研究性治疗、进行医学观察的具体行政行为。
    6.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是指对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单位停止生产、销售单位停止销售、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的卫生行政行为。
    7.强制解剖尸体。强制解剖尸体,即强制进行尸体解剖。是指因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和疑似病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人的尸体,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为必要时,所采取的对其尸体进行强制解剖的行为。强制解剖尸体的目的,在于掌握病因、病理、发病机制、病毒(菌)种类、传播方式与途径等,以便为疾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取得第一手资料。
    8.留验、查验。留验,是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查验,是指对染疫嫌疑人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9.其他卫生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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