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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直管公房换购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

发布日期:2010-04-08    作者:110网律师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直管公房换购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市公房管修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直管公房换购行为,保障换购人及直管公房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济南市职工换购住房有关规定》、《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及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济南市直管公房换购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
济南市直管公房换购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直管公房换购是指因单位调整住房,职工将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直管公房返售给原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重新按房改政策购房的行为。
?二、职工换购住房涉及直管公房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 直管公房调整前由调整单位向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直管公房换购登记表》;
?() 原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直管公房换购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区房改办凭《直管公房换购登记表》办理退房结算手续。
?三、凡涉及直管公房的单位调整住房,各直管房经管单位必须严格按济政发[199920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直管公房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济价房字[2000364《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置换管理规范直管公房置换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并收取有关费用。
?四、换购住房中租金缴纳问题
?() 职工因换购住房返售的直管公房,应按房改政策出售给新调整的职工个人。暂时未作调整而使直管公房空闲(空闲不得超过6个月)的,应由调整单位自换购住房的职工退房后的当月开始正常缴纳空闲期间的房租。
?() 换购住房的职工退房后,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不得要求返售住房职工补交原购房期间的房租。
?() 购房期间原购房款的利息,由房管部门内部结算。
?五、职工换购住房时,应按房改规定将原购直管公房返售给原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返售价款中原职工个人缴纳的购房款由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全额退还职工个人;返售价款中的“增值”部分和变现的工龄折扣(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现住房折扣以及一次性付款折扣等,应由重新安置或使用该返售房的调整单位承担。如调整单位自愿放弃该返售房的安置或使用权的,可与该返售房的原经营管理单位协商,将该房的安置或使用权交回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由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承担“增值”和变现部分的返售款。
?六、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济南市职工换购住房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办理直管公房换购事宜,不得借故阻碍、推诿。
?七、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按《济南市职工换购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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