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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0-04-10    作者:薛群英律师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概念
所谓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的活动。我国卫生部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交流和发展,制定了《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行为。
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原则规定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理由与条件
根据卫生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一定的理由和条件。这些理由和条件是: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聘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与聘用方商定不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单位承担。
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目的;(2)具体项目;(3)地点;(4)时间;(5)责任的承担。
(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可以委托在华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
上述中的(2)、(3)项必须经过公证。
    4.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注册部门审核的内容包括:(1)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2)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3)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
    5.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注册期满需要延长的,可以按《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三、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规则
1.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2.违反《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即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非法行医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不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4.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部门规定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5.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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