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110网律师
【发文字号】[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发布日期】20011231
【实施日期】20011231
【时效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广州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河南郑州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河西区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2008)民一他字第25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 法释[2000]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