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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04-11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字号】[2001]民一他字第32
【发布日期】20011231
【实施日期】20011231
【时效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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