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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0-04-12    作者:张宏伟律师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长民三初字第142
原告修晶,男,汉族,197868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水平沟委9组。
委托代理人 张宏伟,北京张宏伟律师事务所。
被告于卫东,男,1969625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重庆路512号。
法定代表人贺振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岩,长春市世诚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修晶诉被告于卫东、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的诉讼请求,另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卫东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作出(2008)长民三初字第142-2号裁定书。原告修晶与其代理人张宏伟,被告于卫东的委托代理人宋健,被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告系音乐作品《爱走了心碎了》的作者。原告于2007819日签署授权书,内容为授予于卫东该歌曲的演唱权,并约定于卫东演唱该歌曲的无线增值利益与原告各享有50%。于卫东在取得上述授权后,擅自占有原告应获得的无线增值利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音像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解除原告与于卫东在2007819日签订的“授权书”。
于卫东答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于卫东与原告有相关授权关系,原告已明确授予于卫东各种权利,于卫东作为表演者,可以演唱及表演,原告说于卫东擅自在网上传播,根据相关规定,于卫东是可以再网上传播的。关于署名权,被许可人应该征得原告的同意,这个与于卫东是无关的,于卫东并没有给其它被告这样的权利,于卫东保留在诉讼的权利。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涉案《音乐大事件》有合法的来源,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版权证,证明修晶为音乐作品《爱走了心碎了》著作权人。证据二、授权书,证明被告雷龙仅享有演唱权、编曲权和彩铃签约权。证据三、公证书,证明未经原告许可,Tom.com雷龙《爱走了心碎了》宣传主页,以原创音乐类型传播且无词曲作者署名;并提供下载、复制、转发、试听。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公证书编号2008吉长国安证民字第7077号)。证据四、公证书,证明未经原告许可,雷龙《爱走了心碎了》在QQ163音乐网进行网络传播,以原创一月类型发布,且无词曲作者署名;并提供下载、复制、转发、试听。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公证书编号2008吉长国安证民字第7074号)。证据五、物证,证明长春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出版的《音乐大事件》CD光碟,且无词曲作者署名。于卫东制作录音制品未获得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的复制、发行未获得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新华书店销售该录音制品也未获得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获得报酬权。(光碟一张)(碟名:《音乐大事件》)。证据六、物证,长春市新华书店大量销售雷龙《爱走了心碎了》CD光碟,且无词曲作者署名,系复制品,于卫东制作录音制品未获得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光碟三张)。(《店长推荐No1》)。证据七、物证,证明长春市新华书店销售雷龙《爱走了心碎了》摄制品DVD光碟,且无词曲作者署名。于卫东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未获得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署名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天津北洋音像出版社的复制、发行未获得原告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摄制权;(光碟1张)。(碟名:《时尚流行风DVD》)。证据八、公证书,证明雷龙《爱走了心碎了》,浙江移动彩铃下载51441次,每次2元。该利益应分给原告一半。(公证书编号2008吉长国安证民字第8725号).证据九、公证书,证明雷龙《爱走了心碎了》,广东移动彩铃下载3940次,每次2元。该利益应分给原告一半。(公证书编号2008吉长国安证民字第7075号)。证据十一、公证书,证明雷龙《爱走了心碎了》,腾讯QQ空间提供有偿下载,每次2.7元。该利益应分给原告一半。(公证书编号2008吉长国安证民字第7076号)。证据十二发票,证明合理的实际支出。
于卫东对于原告证据一没有异议,对原告证据三于卫东认为没有授权给他人网络传播,这个与于卫东没有关系,这个网有瑕疵,搜索到后不显示创作人,这个宣传网页有可能是歌迷弄的。对原告证据四,于卫东没有拿到费用,所以也无法给原告钱,对于原告证据五、六、七,于卫东称已经取得了演唱权,于卫东有权利发行,其他被告的行为,于卫东根本没有授权,跟于卫东没有关系,证据八、九,原告说下载的次数应该是人气,人气和下载次数是没有关系的。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证据三、四与其没有关系。证据五音乐大事件这个事实与其没有关联性,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线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的不予质证,证据十二对新华书店的票据没有异议,但对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证明不了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侵权。
于卫东进行举证如下:
证据一、2008819日签署的授权书,标明原告已经把各种权利授权给于卫东,演唱权是永久性的。证据二、授权书,证明发行权是永久性授权。证据三、四、五,证明人是关键,原告把涉案歌曲授权给于卫东后,关键是为于卫东编的曲。证据六、跟联通公司一个约定,证明没给过于卫东任何利润。证据七、证明没有给过于卫东利润。证据八、彩铃下载没有给于卫东任何利润,根据授权书于卫东没办法支付给原告50%的利益分配。证据九、乐享公司跟于卫东签订的彩铃下载业务的合同,证明于卫东与乐享公司签订的彩铃下载合同。证据十、乐享公司出的证明,证明他们公司没有给于卫东任何报酬。证据十一、乐享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据十二、于卫东200557日给乐享公司的快件,解除合同通知,证明于卫东确实没有从乐享公司得到任何报酬。证据十三、于卫东与广州艺扬公司签订的就涉案歌曲彩铃下载和哦那个。证明将彩铃下载业务签给艺扬公司,上面歌曲的目录,目录里有《爱走了心碎了》歌曲的作者是修晶。证据十四、结算说明,证明广州艺扬公司从未向于卫东支付过任何报酬。证据十五、法人身份证明,证明戚国是广州艺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据十六、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是合法存在的。证据十七、于卫东与联通新时讯签订的彩铃下载合同,证明于卫东将彩铃下载业务签给了联通新时讯。证据十八、于卫东与200957日向该公司发出的快件,证明联通新时讯未向其支付报酬,于卫东要求解除合同。
原告质证意见:所有证据都超过举证期限。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认为利润应该是分配利益的50%。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三、四、五真实性有异议,个人书写的也没有书写人的信息,无法考察真实性,该证据跟本案无关。对证据六、七、八真实性有异议,中国联通的各种公章都没有见到,合法性也有异议。证据七的公章没有签字人及日期都没有,该公司与移动什么关系没有说明,跟本案无关。证据八真实性有异议,这个与本案无关。原告对被告证据九至证据十八真实性有异议,第一、于卫东与乐享有利害关系,其证明主体有异议;第二、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被告的代理人出的与乐享公司的协议证明,签订协议的时间是086月份,这次提供的协议时间是2008510日,这是明显矛盾的;第三、在以上证据中关于彩铃结算合作证明是矛盾的,结算证明的利益分配与第一次庭审矛盾;第四、关于证据十二终止通知,0957日寄出的上次开庭没提供,是否结算我们还是有异议。所以合法性、关联性我们都有异议。广州艺扬公司与于卫东是利益关系人,于卫东是艺扬公司的签约艺人。关联性、合法性也有异议。联通新时讯同样与于卫东存在利害关系,也同样存在在0957日寄出的快递在第一次开庭却没有提及。关联性、合法性也有异议。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举证:证据一、三份传真件,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证明天津出版社出版的名歌是由天津出版社出版,广州皓盛公司出品的,传真件的出处是李新宇传真过来,该人系广州皓盛发行部经理。证据二、音乐大事件的CD碟,版号是跟委托广州皓盛发行的号相符。证明新华书店订购的CD碟是正版发行的,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一共五套,原告买走一套,提交法庭一套,其他下架了。证据三、吉林省新华书店音像连锁销售明细单,证明新华书店所销售的本案涉案音像制品时从新华书店连锁中心购进。
原告质证:证据一、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三、没有异议,这个出货单体现不出新华书店对书号的审查。
于卫东质证:新华书店的证据与其没有关系,于卫东也不认可。
各方当事人对法院调取的证据发表意见如下:
证据一北京雷霆万钧科技公司向法院出具的雷龙在TOM在线上的个人网页后台数据信息。
被告于卫东发表观点:这份证据不能证明TOM网上的相关页面是于卫东的,上面的信息其他人有可能获得,其身份证不能说明是于卫东自己登上去的。身份证号不是于卫东本人的,该证据有虚假的内容。
原告发表观点:对该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该证据证明该网页系于卫东个人所有和控制的,雷龙的歌曲供大家试听下载,在诉讼的过程中把案件的委托书都挂在网页上了,上面还有演出活动,网页是谁来控制,宣传的利益都是于卫东的利益。身份证信息和身份证后8位的号码和我诉状上提供的是一样的,基本能确定这个网站就是他的。于卫东作为录制者,其录制的文件只有他有,他也说过他也从未向任何人提供过,所以在网站上的录音文件一定是于卫东自己提供上去的。
证据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一份复函。
原告意见为: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没有异议,在第一次庭审中我提供的证据九证明雷龙的歌在下载,从次证据内容可以看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与乐享公司从未有过合作,所以说明他与乐享合作的东西是假的,不足以采信。
被告于卫东意见为:真实性没有异议,于卫东授权的有很多公司,这份证明是不完全的,仅看到这一个证明就说我们的都是假的,不合理。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调取的证据不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修晶为音乐作品《爱走了心碎了》的著作权人,2007921日吉林省版权局对修晶上述作品予以登记。2007921日吉林省版权局对修晶上述作品予以登记。2007819日修晶同于卫东签署授权书二份,该两份授权书均包含“修晶授权于卫东演唱权、编曲权,歌名《爱走了心碎了》。此授权为永久性演唱权。版权拥有者为修晶,在于卫东演唱三年内,修晶不得允许或让第三方演唱(彩铃利益平均分配)于卫东拥有彩铃无线签约权。”内容,除此之外修晶所持授权书上载明无线增值分成比例为各50%,而于卫东所持授权书上载明无线增值分成比例为各25%2008108日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出具(2008)吉长国安证民字第7077号公证书证明在公证处内由修晶操作电脑对www.tom.com 网站中与歌曲《爱走了心碎了》以及署名雷龙的个人页面有关内容下载进行了证据保全。同日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出具(2008)吉长国安证民字第7074号公证书证明在公证处被由修晶操作电脑对www.qq163.com 网站相关内容下载进行了证据保全。2008911日修晶花费16元在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购得《音乐大事件》CD碟一套,该套光碟包括歌曲“爱走了心碎了”但未署名修晶为词曲作者。2008108日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出具(2008)吉长国安证民字第7075号公证书证明在公证处内由修晶操作电脑对联通手机音乐网站的相关内容下载过程进行证据保全。2008108日吉林省长春市观感公证处出具(2008)吉长国安证民字第7076号公证书证明在公证处有修晶操作电脑对//new.qzone.qq.com 网站的相关内容下载过程进行证据保全。200812yeu25ri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出具(2008)吉长国安证民字第8725号公证书证明在公证处内由修晶操作电脑对中国移动浙江有限公司彩铃网站的相关内容下载过程尽享证据保全。20081225日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出具(2008)吉长国安证民字第8724号公证书证明在公证处内由修晶操作电脑对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无线音乐网站的相关内容下载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20071128于卫东就包括《爱走了心碎了》在内的歌曲授权广州艺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于卫东版权歌曲具有国内大陆地区无线增值业务独家或非独家的接洽权及签约权,授权期限三年。于卫东对涉及乙方歌曲版权之合约有知情权。广州艺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需按时如实进行利益分配,分成比例为纯利润各得50%。广州艺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没有落款时间的说明称:于卫东自20071128日授权该公司《爱走了心碎了》彩铃签约权,至2009210日止,由于彩铃公司上线时间慢和拖延结算而受影响,该公司未曾给于卫东结算彩铃费用。200941日广州艺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结算说明称:于卫东自20071128日授权该公司《爱走了心碎了》彩铃签约权,至2009330日止,由于彩铃公司上线时间慢和拖延结算而受影响,该公司未曾结算给于卫东彩铃费用。
2008510乐享(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同于卫东就包括“爱走了心碎了”音乐作品在网络、通信行业设备服务及移动数据业务方面的开发运营权利达成协议一份,该协议内容包括:乐享(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影音作品资料在网络、通信行业设备服务及移动数据业务方面的开发运营权利达成协议一份,该协议内容包括乐享(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影音作品资料在网络、通信行业设备服务及移动数据方面的开发运用那个授权,并每月向于卫东提供合作项目的真实准确的结算报表,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从协议签订后的第三个月开始,每月的10日前,乐享(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收入报表发送给于卫东,于20日前结算上一个月的收入。如遇由于第三方(如SP公司移动电信公司未按时给乐享结账的,乐享必须向乙方出具去做的证明文件,否则算乐享违约。按照合约支付于卫东经济损失。)逾期三个月未给付于卫东费用的,此授权合约自动解除。20091月乐享(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据说明称:“爱走了心碎了”获得中国移动批准并上线时间为20087月下旬,由于该搞那个死从2008年下半年进行股份制改造工作,期间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所以中国移动推迟了给该公司结算的时间,目前已经获得结算截止到20086月,2008年下半年结算事宜正在向中国移动办理。因此“爱走了心碎了”目前并没有获得结算收入,相关详情该公司将于20092月获得中国移动出具信息后给与信息文档。200964日乐享(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又出具彩铃合作结算证明称:该搞那个死与于卫东于2008510日签订彩铃无线争执业务之合作,合作期限一年,已于200959日到期终止合作。合作歌曲关于《爱走了心碎了》,该公司在操作过程汇总,由于移动公司之拖延结算,该公司也只拿到20092月的数据表,移动公司至今未与该公司进行结算,因此该公司20093月到20095月未与于卫东进行彩铃下载数据之利益结算。目前该公司正与移动公司接洽,尽快结清合作期之数据及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费用。
2008512联通新时讯通信有局限公司同于卫东就包括《爱走了心碎了》在内的歌曲签订合作推出无线数字阴液的电信则会那个值服务合作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对合作产生的每月可分配收入按照各得50%进行分配,联通新时讯通信有限公司于收到可分配收入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于卫东支付分成收入。200924日署名邵某某的人出具证明一份称:因中国联通正在重组,关于音乐业务产生的收益一直没有顺利结算,故合作以来,我们未与于卫东进行任何结算。目前重组工作基本就绪,我们的结算工作正在进行。
于卫东表示相信广州艺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享(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联通新时讯通信有限公司未支付相应的彩铃利益系由于第三方原因所致,并称考虑到个人发展的需要,不想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向广州艺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享(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联通新时讯通信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如果修晶急于得到收益,修晶可以代替于卫东向以上三方主张权利。
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公司从广州好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阴险个制品《音乐大事件》5册,一册为修晶购得,一册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处您是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广州毫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关涉案录音录像制品发行委托书及其《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本院认为,原告修晶与被告于卫东于2007819日签署的授权书其实质是一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依据该合同著作权人修晶的合同目的为获得涉案音乐作品的无线增值利益,而被告于卫东的合同目的为获得涉案音乐作品的演唱权、编曲权、彩铃签约权。该著作权许可合同签订后于卫东实际获得了涉案音乐作品的演唱权、编曲权、彩铃签约权。该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签订后于卫东实际获得了涉案音乐作品的演唱权、编曲权、彩铃签约权。人儿原告并未依据该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实现获得涉案音乐作品呢的无线增值利益的合同目的。根据于卫东的陈述及其提交的光滑走艺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享(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联通新时讯通信有限公司的有关证明结合修晶提供的关于涉案作品在网络、通信设备及电信网络上人气量公证书,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涉案音乐作品在网络、通信设备及电信网络上得到了使用,被告于卫东即有义务积极向有关方面主张权利以获得涉案音乐作品的无线增值利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给原告修晶。办事被告于卫东怠于行使权利并致使原告修晶无法实现其依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所欲实现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原告修晶可以解除其与被告于卫东于2007819日签署的授权书(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根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国家对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从音像出版、批发单位进货。”、第二款“音像出版、批发单位批发音响行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发货凭证;发货单位或者进货单位应当自发货或者进货之日起2年内保存发货、进货凭证及相关票据材料,以备查验。”之规定,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呢公司对于其经销的涉嫌缱绻音像制品《音乐大事件》未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人民法院应认定吉林省新华树顶敌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侵犯原告修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修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只要求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故人民法院可以仅判决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音像制品《音乐大事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修晶与被告于卫东于2007819日签订的授权书(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二、被告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长春市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音像制品《音乐大事件》。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卫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立红
                              代理审判员 刘劲钢
                              代理审判员 王贤成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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