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案件分析
发布日期:2010-05-03 作者:110网律师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害;3?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受益没有合法根据。 3.不当得利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偿还原物的价额为补充,如原物有孳息的,应一并返还。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法(办)发[1988]6号 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11号)十二、不当得利纠纷 128、不当得利纠纷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乙公司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甲公司款项,且造成甲公司损失。根据《民法通则》92条之规定,乙公司所得属于不当得利,乙公司应将取得的价款及相应利息返还给甲公司。 【律师建议】甲公司尽快与乙公司积极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应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日常也应加强财务、合同的管理,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使公司运行正规化、法制化,减少、杜绝因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及手段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 宋晓锋,男,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外MEN财贸中心(昆泰大厦南侧)B座804; 联系方式: E-mail:on148@126.com, 业务电话:(+86)131.2169.2405 更多详情登陆法律顾问博客://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
相关法律问题
- 汇款汇错了,若以不当得利起诉是属哪个法院受理? 4个回答25
- 是告对方侵占罪还是不当得利? 5个回答0
- 不当得利纠纷 3个回答0
- 请帮忙分析此案件使权责明晰--还父亲一个公道 0个回答20
- 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能用<<适用法律不当>>的词语吗?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