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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峰律师办案手记之七----从一起离婚财产案看离婚当事人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发布日期:2010-05-06    作者:李先峰律师
 案情简单如下:
  女方陈某与男方刘某均是湖北人,自05年来上海务工。陈某是医院护士,工作虽稳定,但收入不高;刘某跑业务,收入不稳定。因工作原因,二人虽同在上海,但在买房前实际分居,各自收入各自支配。06年女方产下女孩,男方在重男轻女思想、工作不顺利等原因下,夫妻关系恶化,男方经常对女方施家庭暴力,刘某与第三人产生婚外情并使第三人怀孕。女方为求尽快离婚,一气之下与男方签订了对自己不公平的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后购买房产归女方所有,房屋首付款借款及银行贷款也由女方承担,陈某给予刘某双方共同存款2.2万元;婚生女由暂由陈某抚养,女方陈某负担抚养费。
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抗辩,该协议给付刘某存款的约定显失公平,要求法院撤销。法院认定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抚养费另案起诉。
这个结果对陈某是很不公平的。购房首付款及房贷月供是女方独立承担,所谓存款是夫妻结婚时双方父母给新人的彩礼及嫁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无共同存款,女方生孩子及孩子抚养费也大部分是女方独自承担。男方未尽父亲及丈夫的家庭责任,且存在重大过错,反而判决要女方给男方钱财,从道德角度讲,男方是不忠不义。 在此案中,情与法的冲突得到体现,法院这么判决合法但不合理。
这个案子如果女方早些起诉,会是另一个结果。在协议离婚前,只要举证男方存在家庭暴力及对夫妻感情不忠的证据在一审时就可以判离婚的;并且以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家庭暴力比较严重,构成轻微伤以上还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追究对方提起刑事自诉或让公安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小结:
第一、          不符合事实,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协议,不管是心理如何气愤,如何沮丧,不要随便签字,签字以后很难推翻。
第二、          遇到情况,要及时与律师沟通,在律师指导下,搜集保全证据,确定诉讼策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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