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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路中吵架被撞身亡 超载货车司机自觉冤

发布日期:2010-05-18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路中吵架被撞身亡 超载货车司机自觉冤

    由于家庭琐事王某及刘某夫妻发生争吵,后刘某夺门而出,王某骑车追出后,两人不顾来往车辆,在繁华路段中央争吵,被由后方驶来的牛某驾驶的车辆撞到,王某当场死亡,刘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判令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及车主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7万余元。
    原告刘某、王某的家人诉称,2007年3月19日22时27分,我们的儿子王某、儿媳刘某各推自行车在大兴区林校北路种子公司门前的机动车道内行走,与牛某驾驶的斯太尔红色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王某当场死亡,刘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牛某与王某、刘某同等责任。牛某的车辆经检测灯光系统不合格,所载货物超载1813KG,属于严重超载;另外其不顾该路段的货车禁行交通标志,强行通过该路段,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被告牛某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牛某是被告杨某雇佣的司机,被告杨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二被告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杨某的车辆交通事故期间在被告前卫营业部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及机动车责任险,故要求被告前卫营业部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赔偿王某及刘某的丧葬费等共计1086 129.3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牛某辩称,我是杨某雇佣的司机,出此次事故时我是为杨某拉活,事故发生时我前方的车辆突然拐弯,我采取紧急刹车,但是没有停住。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王某及刘某在机动车道上吵架,前方车辆阻挡了我的视线,我认为我很冤枉。我认为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辩称,牛某是我雇佣的司机,其所开的车辆也是我购买的,此车辆所有人是我。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有多处重叠计算,应由法院确定五原告各方的赔偿数额。出事那天牛某是正常行驶,事故发生时正值夜间,光线较弱,王某、刘某夫妻在机动车道上停车吵闹,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法律。对于交通队的责任认定我没有异议。我应该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我们的车辆是超载了,但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同意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我公司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被告方的车辆在我公司上有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我公司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保险是商业保险,不应该在本案中进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不在保险范围内,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被告牛某所驾驶的车辆经检测灯光系统不合格,所载货物超载1813KG,属于严重超载;另外其不顾该路段的货车禁行交通标志 ,强行通过该路段。王某、刘某在机动车道上停留,双方对此次事故均负有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王某、刘某在该起事故时是自行车和行人,处与相对弱者一方,酌情确定王某、刘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即40%,被告牛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即60%。对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按上述的赔偿责任比例计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杨某赔偿王某及刘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款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作者: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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