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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累犯不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发布日期:2010-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种做法即认定被告人构成累犯却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存在不妥之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可见,一般累犯的构成有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主观条件,即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二是刑罚条件,即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后罪被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三是时间条件,即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累犯。而认定被告人构成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从表面上看好象并无问题,被告人后罪也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际上这一结果是错误的。因为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即判处有期徒刑最低期限为六个月,由于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则若认定为累犯后罪的刑期应当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量刑六个月显然无从体现对于累犯应当从重的规定。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问题,是在认定累犯时,有人形成惯性思维,即只要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认定被告人构成累犯,后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可。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未对被告人的后罪量刑,在不知道后罪被判什么刑罚的情况下,就认定构成累犯。要避免以上的问题,首先应对被告人的后罪进行量刑,若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较轻则应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则被告人不构成累犯;若被告人后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在此基础上根据累犯从重的规定确定被告人后罪的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只有这样才符合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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