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两个立法修改建议
发布日期:2010-05-24 作者:陈剑峰律师
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联系电话:13910909615
一、关于非法用工单位工伤认定应予受理的问题。
在北京,非法用工单位工伤事故频发,然而,北京市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此类工伤案件均不予立案受理。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概念和一次性赔偿办法。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既然规定了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那么,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什么对于此类案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均不予受理呢?因此,笔者建议:基层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于此类案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予以受理,这样才能更加方便和快捷地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也符合立法意图。
二、关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问题。
现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第3、4款规定,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笔者注意到天津市和上海市的规定,这两个城市均没有类似的规定,当然在很多省都有类似的规定。笔者认为,之所以规定了距离退休年龄5年内相应递减扣除20%以及达到退休年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关键是可能认为达到退休年龄的就一定就能够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但是现在很多农民工无法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待遇。笔者建议,将本条第3、4款删去,因为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一定就能够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医疗和养老待遇,让这些工伤者享受到一般工伤年龄者相同的待遇。
备注: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
中共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十余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
工伤赔偿主要业绩:从业十余年来,成功地办理了不少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在此仅举三例典型:
1、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
2、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和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公开发表的个人著作:
1、上班时与同事发生口角被打伤,算不算工伤?
2、右脚1-5节脚趾全部截肢能鉴定为几级工伤伤残等级?
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4、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5、我该怎样解决这起棘手的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纠纷呢?
6、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相关问题研究
7、国家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
8、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具体有哪些?
9、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相关问题研究
10、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事故分类?
11、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12、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13、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4、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15、没有加入工伤保险,8级伤残,我该咋办?
16、老板扣我工伤期间工资合法吗?
17、国家伤残鉴定7级的标准是?及赔偿标准?
18、请问工伤怎么赔偿?
19、丈夫的父母霸占了丈夫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怎么办?
20、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两点立法修改建议
21、浅析法航失事客机涉及的法律赔偿问题
22、一起四级伤残的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的代理始末
23、工伤青年打赢官司
24、外地青工胳膊断了 生活不能断!
25、我办理的三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
26、2009年度广东省中山市工伤伤残6级赔偿标准?
27、2009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28、北京市2009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29、2009年度浙江省永康市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30、工伤护理等级鉴定标准、赔偿标准和理解
31、浙江省永康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8级-9级的赔偿标准?
32、陕西省铜川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33、2009年度陕西省榆林市一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4、2009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35、全国各省市1级至10级工伤赔偿标准速查表
36、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7、2010年度江苏省南京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8、2010年度陕西省西安市5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9、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40、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41、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应对工伤赔偿官司?
42、劳动者如何打赢工伤赔偿纠纷官司?
43、十二指肠修补手术算几级工伤?
44、2010年度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9级赔偿标准?
45、2010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46、上海市2010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47、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48、关于《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两个立法修改建议
以上文章在百度或谷歌均可搜索到。
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8年参与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及实务应对技巧》
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13910909615,010-63332899转8056(办)。
QQ:756028050(本QQ法律咨询收费,每次600元-3000元,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注:学生只能为自己或低保的贫困者咨询,不能为其他人从本QQ处免费获得咨询。)
MSN:chenjianfeng1973@hotmail.com
邮箱:chenjianfeng2007@sina.com
本律师楼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A座1001室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坐公交车到菜户营桥北下)。
本文关键字:关于《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两个立法修改建议,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工伤赔偿纠纷,北京市丰台区陈剑峰律师,北京市工伤赔偿方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工伤赔偿资深律师,工伤赔偿优秀律师,北京工伤律师,北京工伤赔偿律师,北京工伤赔偿知名律师,北京工伤赔偿著名律师,全国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全国工伤赔偿纠纷知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纠纷知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著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大律师。
相关法律问题
- 四平市 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细则 0个回答0
-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工伤,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如何处理? 1个回答10
- 关于工伤保险 2个回答0
- 关于工伤保险 1个回答0
- 老工伤能享受新《工伤保险条例》 1个回答15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广东东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广西贵港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海淀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江苏无锡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北京西城区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最新离婚办理流程及证件材料介绍
- 被人踢出群聊,可以告他吗?
- 【专委会动态】第九届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日前召开
- 在共享单车上张贴淫秽、低俗广告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 遗嘱见证要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
- 拖欠工资可以扣车吗
- 发生交通事故,这些要知道
- 两个供货主体向同一项目供货,一个经办人,其中一个供货主体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适用于
- 离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正在等待排开庭的仲裁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未经工伤认定的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法
- 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一案的答辩状
- 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常见问题归纳
- 如何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年休假如何享受?哪些情况不享受年休假?
- 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和执行阶段的财产保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