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发布日期:2010-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
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证件和土地使用证;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
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相关法律问题
- 如何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6个回答0
- 房屋租赁公司需在消防队备案吗? 1个回答10
- 租赁公有住房员工去世后,房屋面临拆迁,子女申请续租房屋,该如何办 2个回答25
- 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写明违约责任,单方违约应如何缴纳违约金? 6个回答20
- 违约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赔偿?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