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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份裁判文书 仍是空中楼阁(一)

发布日期:2010-05-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基本案情:

因北京市某区黄土北店村整体拆迁,2001年11月6日,马强强、李荣荣(夫妻关系)接到村委会的《房屋拆迁通知书》,要求马强强在2001年12月30日前将夫妻共有的204平方米平方拆迁完毕,马强强按村委会的要求进行了拆迁。2003年12月1日,马强强之妻李荣荣作为原有204平方米房产及院落的所有权人,与村委会(即后来的龙禧苑小区三、五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回迁楼房认购合同》,合同载明,被安置人是李荣荣,马强强、李荣荣因拆迁回迁分得北京昌平区回龙观镇龙禧苑3区25楼5单元603号房(以下简称603号房)。后该房暂由马禄禄(李荣荣之子)、张瑞夫妇居住,并由马禄禄与物业公司办理了相关入住手续,签订了入住合同。

2005年初,马禄禄因严重的脑血栓病复发,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意思表达受限,暂住父母家,由李荣荣伺候。前妻张瑞不管不问,且产生离婚念头。为侵吞马禄禄父母的合法财产,2005年5月14日,在张瑞的一手操纵下,其以马禄禄的名义与案外人刘华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马禄禄暂住的马强强、李荣荣拥有所有权的603号房出售给刘华华。2005年9月,马禄禄向京城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一份马禄禄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入住合同(没有房产证),认定603号房系马禄禄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以(2005)年昌民初字第7365号民事判决予以分割。后张瑞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一中民终字第1261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在离婚诉讼中,因马禄禄不能作出正确意思表示,故由李荣荣代理马禄禄参与离婚诉讼。法院将603号房做为马禄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李荣荣没有提出异议。

2006年7月,张瑞因刘华华拖延支付房款,将刘华华诉至京城某法院,要求刘华华支付房款,京城某法院判决刘华华将剩余房款支付给张瑞。

2007年底,李荣荣持《房屋拆迁通知书》、《回迁楼认购合同》等书面材料申请办理房产证,经北京市昌平区建委审查,李荣荣领取了603号房的房产证。

2008年初,购房人刘华华找到李荣荣,称:“房子卖给我了,你得给我过户”!李荣荣答复:我没有卖给你房子,没有义务给你过户。遂刘华华将李荣荣、马禄禄做为共同被告,向京城某法院(回龙观法庭)提起诉讼。同时,李荣荣以所有权人身份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华华腾房。

昌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马禄禄与刘华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荣荣私自将房产证办到自己名下的行为,虽然侵犯到了刘华华的财产权利,但因其不是合同当事人,故判决:马禄禄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的内容,驳回刘华华对李荣荣的起诉。

同时,京城某法院认为,603号房已经人民法院认定为马禄禄与张瑞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已对该房屋出售的房款作出处理。李荣荣在该案中做为马禄禄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全程,对马禄禄出售房屋的行为知情,刘华华取得603号房,并支付了购房款,合法有效。故对李荣荣要求刘华华腾房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上述两案均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予以维持。

2008年10月,刘华华再次将李荣荣诉至京城某法院,案由侵权,要求过户。在审理过程中,李荣荣提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因:第一,在起诉之前,刘华华在电话里称“法官已经答应给她办房产证了”;第二,以前的两案都是有同一审判人员审理,且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在裁判文书中称“李荣荣的行为侵犯了刘华华的财产权利”,故认为该法官不能公证审理本案。经庭长口头裁定,更换审判人员继续审理。庭审中,李荣荣的律师要求刘华华明确:李荣荣侵犯了刘华华什么权利。刘华华代理人答复:房屋所有权。李荣荣代理人提出,李荣荣是根据合法有效的《回迁楼认购合同》取得的房产证,不侵犯任何人的财产所有权,请求法院驳回刘华华的起诉。刘华华无奈撤回起诉,但法院未向李荣荣送达裁定书。

2009年初,刘华华再次将李荣荣诉至昌平区法院,案由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法院电话通知李荣荣后,李荣荣称该案已经于2008年由你院开庭审理,我至今没有收到任何裁判文书;法官电话中称,那我们查一下看看;自此再无音信。2009年7月,李荣荣突然收到一份特快转递,里面是昌平法院的一份判决;此时方知昌平法院已经缺席审判。故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一审法院在未送达开庭通知、传票的情况下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故撤销原判,发回京城某法院重申。回龙观法庭定于2010年2月24日开庭审理本案。

围绕603号房,现在已经出现十份裁判文书,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扔未能确定。而且,这次审理就是第十一份裁判文书;如果李荣荣不服上诉,就将出现第十二份裁判文书。(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丁海洋,北京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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