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应坚持的三项原则
发布日期:2010-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归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备四个必须:1、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2、被害人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物质损失;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4、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公诉过程中提起。
据统计,北京市各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笔者以为,这是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必然结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增多,不仅加大了刑事法官的工作量,也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所以,为适应新形势,公正高效率地审理案件,刑事法官有必要更新审理观念。根据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把握以下三项原则:
1、刑、民不能混为一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条件及审理程序具有严格的规定,虽然是二诉合一,但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绝不能混为一谈,成为相互制约的条件。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利实行的强制办法,它不能消除受害人物质损害的后果。赔偿则是损害之债的履行,是对犯罪行为所致财产损失的补偿,用以消除物质损害的后果,而不涉及人身权利的处罚。虽然二者基于同一犯罪事实,但决不能互相代替,刑罚解决不了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同样赔偿也代替不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审判实践中,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但要注意防止以赔代刑和以刑代赔。不能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是一种捎带进行的诉讼,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在审理时全部精力集中在刑事诉讼上,使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救济;另外也不可以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就是单纯的民事诉讼,使民事部分的审理过于复杂化,在审判中难以解决争议,又影响了刑事诉讼正常及时进行。
2、事实清楚必坚持,适用法律刑事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审理任何案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事实不仅是刑事责任定罪量刑的根据,也是处理民事赔偿的根据所在。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发生冲突的,刑事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发生冲突的,适用刑事法律。在审判程序上,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保证刑事案件正常及时审结,不能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影响刑事案件的审判。
3、尊重自由受限的被告人,调解不施压。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往往就是杀死或伤害原告人的致害人,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所有诉讼类型中是对抗性最强、对立最尖锐的矛盾,相对其他案件处理方式来说,调解尤其是庭前调解更具有迅速化解矛盾、消除分歧、解决纷争的突出特点,对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十分有效。要成功地进行调解,光靠讲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讲究调解艺术,要善于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知识和多种技巧,才能达到成功调解的目的。被告人由于受到指控,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往往存在恐惧不安或拒不合作的心理状态。因此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应明确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使之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可利用被告人的恐惧心理施加压力,使之做出违心的意思表示。否则,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以违反自愿原则提出申诉,调解便可能无效,容易产生讼累。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武力前 朱秋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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