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三章(2)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1、概述:
(1)种类: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
(2)当事人:承运人和托运人
(3)航空运单:不是货物的特权凭证
2、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主要内容:
(1)航空货运单:初步证据,灭失不影响合同效力;
(2)承运人责任: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
(3)承运人责任的免除与减轻: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可免责;
(4)承运人责任限额: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
(5)索赔期限和诉讼时效:7日内提出异议,延迟交货14日内提出,两年时效。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国际货协》(中国是参加国)主要内容
1、运输合同的订立:运单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点向收货人核收有关费用和交货的依据,运单不具有特权凭证的作用,不能流通
2、承运人的责任及期间: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铁路部门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3、承运人的留置权:留置权效力以货物交付地国家的法律为依据
4、承运人的免责:铁路不能预防、不能消除、自然货损、货方过失等
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足额赔偿,但不超过全部灭失时的金额
6、发货人和收货人义务权利
7、诉讼时效:9个月内提出,逾期赔偿请求诉讼在2个月内提出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主要内容:(尚未生效)
A.范围:约定地点、交货地点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B.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
C.责任期间: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D.赔偿责任原则:完全推定责任原则
E.赔偿责任限额
F.索赔与诉讼时效:次一工作日提出;损坏不明显6日内提出,2年诉讼时效
G.管辖:被告主营业所、订立地点、交付地点、载明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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