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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二章(1)

发布日期:201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

  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立法概述

  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

  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

  (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数量条款

  (1)“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

  (2)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约依惯例一般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对超过合同的数量按什么价格支付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规定,一般对于超过合同数量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3.包装条款(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4.价格条款

  5.商检条款,主要包括

  (1)关于商检权: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款货物的依据,允许买方复验;

  (2)关于商检机构:国家设立,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厂商或产品使用部门设立。

  (3)关于商检的期限;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6.装运条款

  7.保险条款

  8.支付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若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意外事故在合同签订后发生;意外事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避免和控制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战争、封锁、政府禁令;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不可抗力与当事人过失同存时,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10.仲裁条款

  11.法律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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