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发布日期:2010-06-01 作者:王鹏律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审判期限刑诉第168条第1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改变管辖后的审理期限依据刑诉第168条第2款自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当庭宣告判决的,自判决后的次日起5日以内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为自休庭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审理期限自收到补充侦查报告书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刑诉第178条从受理后次日起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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