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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红学解读

发布日期:2010-06-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本文试图站在文学与法律的交错地带,围绕我国古典文化之集大成者《红楼梦》,通过整体(文学或文学文本)解释局部(法律),通过局部解释整体,寻求法律与红学之契合点。
【关键词】红楼梦;法律文化;边缘法学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从法制文学看《红楼梦》的法律价值

  鲁迅先生说:“《红楼梦》是中国许多人所知道,至少是知道这名目的书。谁是作者和续者姑且不论,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1]笔者在欣赏《红楼梦》时,主要还是从法律的视角加以解读。因文字狱的关系,《红楼梦》虽然自称“朝代年纪,地舆邦国反失落无考”,但曹雪芹及其家族所处的年代正是清代最鼎盛的“康乾盛世”时期,因此我们说,《红楼梦》中描写的事件所反映出的是清朝的法律制度,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中国法制文学的研究,应该具有更为丰富的样式和手段,而我们过去的研究未免显得有点单调、有点乏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件事,从来都不是孤立自足的。它所蕴涵的意义,也非仅仅依靠自己能够解释清楚的。一个事件的意义,必须与其他事件联系起来予以考究,才能得到充分的说明。只有这样,中国法律文化的研究才能真正深入下去,才能确实丰富起来。因此,我觉得,对个案的“凝视”,对个案的“深描”的研究方法,是非常具有学术价值的。学术研究要理论严密又材料丰赡,能够自由“游走”在多个领域之间,这是一个难得的学术境界。本文可以说是在努力践行这样一种学术品格,那就是法制文学的实现。[1]

  研究我国古代民间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怎么界定和运用法律史料是关键,“后现代主义”新颖而精辟的论断“历史与小说无异”使我们对几千年积淀的古典文学的价值不容忽视。在对《红楼梦》这部书中所体现的封建婚姻家庭法,尤其是家族法梳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领悟到其所蕴涵的重要的研究价值:家族法研究能揭示家族组织对中国社会发展的作用;家族法研究能揭示中国古代法律的真实状况以及国家法与家族法的互动关系;家族法研究能揭示除官方律典以外的“本土资源”,有助于探寻中国对世界法律文化的真正贡献,有助于体会“地方性知识”的内涵。[1]尽管家族法已经成为一个静态的历史断面,但其留有的芬芳仍令人回味无穷。家族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积淀的体现,是民族智慧的结晶。无论是制度层面还是精神层面,都为保持中国古代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民族昌盛起到了积极作用。重新审视中国古代法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我们建设现代法治社会是有所裨益的。[2]虽然《红楼梦》中仍有很多问题一时还难以得到明确的定论,但站在法律与文学融会贯通、互补缺漏的立场,从边缘法学的视角充分地开挖历史小说、笔记、诗歌、戏曲、野史、谣谚,甚至无文字传说中法律的点滴反映和记载,我们就能够为中国法律文化的研究另辟蹊径,看出新的问题,解决旧的和新的矛盾。

  二、清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视角下的红学解读

  (一)清代的婚姻制度

  1.婚姻关系的成立

  封建社会的婚姻关系主要体现为家长的意愿,要求两家自愿,实行家长主婚。如《大清律例》卷十《户律》中规定:“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子女“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红楼梦》中贾府作为“钟鸣鼎食之家,诗书簪缨之族”的封建贵族家庭,自然是“谨尊礼制”,不会逾越封建礼教半步。在这方面自甘服从、堪称表率的是薛宝钗。在薛姨妈为女儿薛宝钗定亲征询她的意见时,只见“宝钗反正色的对母亲道:‘妈妈这话错了。女孩儿家的事情是父母做主的,如今我父亲没了,妈妈应该做主的,再不然问哥哥。怎么问起我来了?’”

  2.婚姻的禁忌

  清代法律在结婚条件方面,规定了许多禁止性规定:

  (1)同姓不得为婚。《大清律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但“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如此我们不难理解,大观园里有那么多优秀的贵族女孩子,为什么多情种子贾宝玉却仅在其姑表姊妹林黛玉和姨表姊妹薛宝钗之间产生了感情。但至清朝后期,同姓为婚之禁实际已无约束力,“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案,不必拘文。”[1]

  然而,不管对于宝玉和黛玉还是宝玉和宝钗的婚姻,笔者却从另一个方面看出其不合理、不现实之处。据红学学派考证,曹雪芹原稿后四十回中,并非贾母听从凤姐施计,瞒天过海,给宝玉偷娶宝钗,而是像宝玉、黛玉二人所希望的那样,准备让他二人结成连理。只是因为后来贾府遭到政敌打击,家族事变,宝玉被流放,黛玉日日期盼流泪,伤心过度而亡。后宝玉归来,怀着满腔对黛玉的悲痛和怀念,才又在家人主持下与宝钗定下的婚事。从下面的论证来看,此种说法是有道理的。

  清朝入关前,努尔哈赤天命六年曾就其包衣宁善嫁女事说:“在法律上有:如果女儿、儿子愿意,可以嫁娶,如果不愿意,就废除。”这就表明清初对婚姻当事人赋有很大的婚姻自主权,以当事人感情倾向和喜好为主要考虑因素。然而到了雍正乾隆时期,由于受汉族影响,满族统治阶层规定结婚则必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合法形式,父母家长享有对子孙的主婚权。而按照清律,只有父母和其他尊亲属才能有权决定婚事。男女私定终身不仅被视为伤风败俗的事,还要被迫离异并受到惩罚。对于不同时期相反的两种立法规定的解释,我们再来看:黛玉四五岁时别父进贾府,在贾母有心无意的安排下,与宝玉吃在一处、睡在一处,从懵懵懂懂、两小无猜,到青梅竹马,闺情怀春。二人心思,贾府中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有例可证:第二十五回:“魇魔法叔嫂逢五鬼,通灵玉蒙蔽遇双真”里“……黛玉听了,笑道‘你们听听:这是吃了他一点子茶叶,就使唤起人来了。’凤姐笑道:‘你既吃了我们家的茶,怎么还不给我们家作媳妇儿?’众人否大笑起来。黛玉涨红了脸,回过头去,一声儿不言语。”……凤姐又指着宝玉道:“你瞧瞧人物儿配不上?门第儿配不上?根基儿家私儿配不上?那一点玷辱你?”还有:第六十六回“情小妹耻情妇地府,冷二郎一冷入空门”,兴儿跟尤二姐、尤三姐提到宝玉的婚事,说:“将来准是林姑娘定了的。因林姑娘多病,二则都还小,故尚未及此。再过三二年,老太太便一开言,那是再无不准的了。”由此,这对小儿女纯真的恋情是得到贾府从上到下主子奴才大多数人的默认和赞同的,而且如果贾府家长不同意这个未来的媳妇,贾母、王夫人等是不会一直眼看宝玉、黛玉关系如此之亲密的。他们的默认,就是对二玉婚事最大、最好的支持。因此宝玉、黛玉在遗失的后四十回稿中婚约的订立是顺理成章的。然而清时满族统治阶级已经意识到了近亲通婚的弊端,为了保证人口的质量,法律其实明文规定禁止同辈亲属,包括姑表、姨表亲,异父同母兄弟姊妹之间的通婚,并严令“违者杖八十,并离异”。但由于清代民间尤其受汉族文化传统影响,表婚已相习成俗,法律一时难以禁止,不得不迁就之,所以又有“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贾府作为元妃娘家,皇权统治阶层中的一员,不会不明白“取悦皇帝是贯彻司法的中心环节”,我想既然皇族有禁止表亲的倡导,贾府为其子孙选择婚姻时,表亲的机率不会太大。可是这样“二玉”、“二宝”的婚姻却又说不通了。因此,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加以论证。

  (2)婚姻当事人受身份的限制。鲁迅先生之所以说“贾府里的焦大,也是不会爱上林妹妹的”,是因为“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杖八十;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2]由此,笔者对秦可卿的身份产生了怀疑。对于婚姻对象的选择,宗族法力倡“重门第,轻财富”的原则。有家规曰:“嫁娶不拘贫富,惟择阀阅相当。……果系名门,方许缔姻。”可见,尤其是豪门贵族,对于婚姻配偶的选择是多么的严格,更别提贾府嫡系玄孙媳这个位置。而粗通阅览,秦氏不过是小小官吏营缮郎秦业因老来无子,从养生堂抱养儿子时顺便抱养的的平民之女。秦业家族并不显赫,相反,宝玉邀奏钟一同入家塾读书时,秦业“因管囊羞涩,那贾府上上下下都是一双富贵眼睛,容易拿不出来;又恐误了儿子的终身大事,说不得东拼西凑的恭恭敬敬封了二十四两贽见礼,亲自带了秦钟,来代儒家拜见了”。仔细想想,按照联姻时根深蒂固的门第观念,秦业怎么能够将女儿嫁给赫及百载的宁国公之后贾府做长房长孙媳?依营缮郎的家庭状况,也绝不可能将她培养成富有高贵、典雅气质的贵妇人。因此,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加以论证。

  3.结婚的形式

  结婚的形式,除沿袭传统的“六礼”外,特别强调婚书的法律效力,凡立有婚书不得反悔。清时结婚程序不仅依习惯法,《大清律例》卷十《户婚》“男女婚姻”律中更明确要求:男女订婚之初,愿者同媒妁“写立婚书,依礼聘娶。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红楼梦》中刚烈任性的尤三姐因爱慕柳湘莲人品,自己提出非其不嫁,得到了柳湘莲的定情宝剑,“每日望着剑,自喜终身有靠”;但柳湘莲因“路上工夫忙忙的就那样再三来定”,疑惑女家反赶着男家,加之认为宁国府“除了那两头石狮子干净,只怕连猫儿狗儿都不干净”,因此反悔,前往索要订礼。尤三姐见其反悔,拔剑自刎,演出了一场爱情悲剧。在这里,婚约的效力可见一斑。在贾琏偷娶尤二姐一节,王熙凤打听得尤二姐“原来已有了婆家的,女婿现在才十九岁,成日在外嫖赌,不理生业,家私花尽,父亲撵他出来,现在赌厂存身。父亲得了尤婆十两银子退了亲的……”,便找来原与尤二姐订婚的张华,逼他诬告贾琏“强逼退亲”等罪名,希望借此赶走尤二姐。因为清律对订婚后男女家再擅许他人者,有严厉的惩罚,“未成婚者,女家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

  4.婚姻关系的解除

  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仍沿用传统的“七出”之条。此外,夫妻一方犯罪,婚姻关系即行解除。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异者,即所谓“协离”,不坐。《大清律例》卷十《户律》就有“七出”及“义绝”的内容。虽然清律亦规定“凡妻于七出无应出之条及于夫无义绝之状而擅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但这种出妻制度,其实是男女双方在离婚问题上一方自由主动、另一方被动接受的制度。以《红楼梦》中出身名门、能说会道、精明强干、“一万个男人都不及”的王熙凤的命运来说,尽管其深得贾母喜爱,但由于她生性贪婪又暴虐,嫉妒且无子,并没有博得丈夫的欢心,加之无视丈夫的权威,已具备了“七出”之状。随着贾母的去世和王家的败落,她最后仍逃脱不了被休弃的命运,只能“哭向金陵事更哀”。

  (二)有关夫妻关系的制度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的地位早在奴隶制社会就被深深地嵌入了宗法制度之中。“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既是当时的基本社会规范,也是当时的基本道德准则,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其后的整个封建时代一直被遵从延续。《红楼梦》以大量的笔墨描述了妇女的卑下地位和悲惨命运。贾迎春即是典型一例,当她在夫家受尽了虐待、凌辱,并不敢有丝毫反抗,最终“金闺花柳质,一载赴黄梁”。从夫妻间的人身关系看,丈夫的地位同于尊长,妻子的地位同于卑幼。明清律均规定,妻骂夫者,即可被笞四十,而“凡妻妾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至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但“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红楼梦》中对这样的法律就有精彩的注解。当嫉妒、泼辣的王熙凤撞破了贾琏的奸情大哭大闹时,贾琏非但不认错,反而“逞起威风,故意要杀凤姐儿”,凤姐只能跑到贾母处哭诉“老祖宗救我,琏二爷要杀我呢!”此时也只有贾母能喝斥住贾琏的疯狂。因此,“我们分析凤姐时,应做到全面而客观。凤姐首先是一个人,是一个封建社会的女人,是封建社会里弱势群体中相对较强的女人。但是,她终归还是处在弱势。因此,凤姐的一生是被裹在封建男权主义里的一生。凤姐曾用恶劣的武器争夺过,但为时人所不容,也为封建制度所不容。凤姐最终也逃脱不了命运的悲剧。凤姐在贾家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决定了凤姐人性的舒张必然是含蓄的、不彻底的、具有软弱性的。她所依靠的武器是封建势力,却又想和封建礼法相斗争。正因为如此,凤姐在舒张自己人性的同时,一边又在向其妥协,逐渐地走向毁灭。”[3]

  夫妻身份地位关系的不平等还体现为男子的多妾制。因为封建婚姻的首要目的在于传宗接代,这一目的在制度上的表现是法律允许特定条件下的多妾制。《大清律例》虽规定男子年满四十岁而无子可纳妾,但实际上庶民纳妾几乎不受限制。即使嫉妒如凤姐者,也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贾琏在外沾花惹草、在家与平儿打情骂俏,即使这样,仍不免被人称为“醋坛子、醋缸”,终成被休弃的理由之一。至于妾在家庭中的地位更比妻子低下。妾作为丈夫的玩物和生育工具,与丈夫并不发生配偶关系,其自身及其家族与夫之家族并不发生亲属关系。《红楼梦》中有众多的“姨娘”,她们或是府里从前的丫头、或是主人从别处买来,尽管嫁与丈夫为妾,其所生子女也可以跻身主子队伍,但本人仍是可以被“或打或卖”的奴婢身份。唐、明、清律都规定,夫主殴妾,比殴妻罪轻二等。夫主杀妾,唐、宋法律处流刑,明、清律处分更轻,只杖一百,徒三年,过失杀妾则不加以追究。相反,妾若辱骂及殴夫,则处罪较妻殴骂丈夫要重得多。《红楼梦》里以赵姨娘最为典型。赵姨娘不甘低贱的身份地位,仗着自己为贾政生育了一儿一女,总想为自己多讨点好处,结果常常是自讨没趣。

  封建伦理道德要求严格区别妻妾关系,维护妻子的家庭威信,以利于家庭秩序的稳定。依清律,不仅停妻更娶属重婚行为要被杖击并离异,而且以妻为妾或以妾为妻者,也要被杖击并加以改正。此外,妻可以管妾,殴杀妾可以减罪,而妾侵犯夫主之妻则加重处罚。妾骂妻者,与骂夫同罪。妻妾之间类似于主奴关系。《红楼梦》中对此亦有描述。在“魇魔法姊弟逢五鬼,红楼梦通灵遇双真”一回,贾环故意烫了宝玉,“那王夫人不骂贾环,便叫过赵姨娘来骂道:养出这样黑心不知道理下流种子来,也不管管!”而赵姨娘“受了这场恶气,不但忍气吞声,而且还要走去替宝玉收拾”。

  (三)封建家族法的体现

  家族法发源于前国家时期的初民社会。那时,原始人为了在强大的自然面前获得生存机会,不得不选择群居的生活方式,因此逐渐出现了婚姻的萌芽,进而形成了血缘家庭,即“一个许多家庭的集合体”,而不再是“一个个人的集合”[4]。家族以血缘为纽带,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作为家庭生产的主体,担负着繁衍后代、生产、社会化等多种职能,是民众活动的基本范围。这一形态决定了国家管理不得不依靠家族管理来发挥其作用。家族成为了国家于民众间的重要纽。在当时国家管理能力低下的情况下,家族作为社会基层集权化的代笔,自发地形成了一些用来调整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犯罪的规则,并于国家法并存互动,从而形成了家族法。家族法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以清代家族法为例,清政府利用家族法的形式推行和贯彻封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使政权与族权,国法与家法紧密结合以维护清朝的统治。《红楼梦》这部书正是以四大家族兴衰的过程为背景,将宝、黛、钗的爱情婚姻悲剧融入到家族礼教中,揭示家族法对他们个性的压抑及摧残,从而深刻反映出家族法对当时人们思想、言行禁锢的一个时代缩影。

  1.宗族家长制

  我们来看《红楼梦》第三十三回,“手足眈眈小动唇舌,不肖种种大承笞挞”。贾政从突然来访的忠顺王府长史官和贾环处得知宝玉“在外游荡优伶、表赠私物;在家荒疏学业、淫辱母婢”,“气得面如金纸”、“眼都红紫了”,“喘吁吁的直挺挺坐在椅子上,满面泪痕,一叠声:‘拿宝玉,拿大棍,拿索子捆上!把各门都关上,有人传信往里头去,立刻打死!’……”细心的读者会感到奇怪,宝玉所为即使触犯族规、败坏家风,贾政又何至于对惟一的嫡子如此痛心疾首,非要置之死地而不可?翻阅清代法制历史资料,在当时皇权政治的治国方略指挥下,为了疏通“国家——社会——家族——个人”这个纽带,从上到下达到人治的和谐,清代的宗族家长制有规定:“一户人口,家长为主”,[5]宗族家长集夫权和父权于一身,总治一家之务,对家庭成员和奴婢、财产等享有绝对的、特殊的权利。尤其是对家庭成员的监护权和对子孙的惩罚权,这既是国家赋予家长理家的权利,也是宗族家长对国家承担的维护和谐、社会稳定的义务。家族中只有尊长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至于一般族人或辈分低的人,即使年龄已达成年,其行为能力也要受到限制,仍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6]法律还规定家长会因为监护不力而受牵连:“子孙闲否,关于父兄教训。……其有不肖子孙入于非类者,皆由父兄不能预禁之故。”在“非类”事件发生后,宗族会进行“公议,将父兄议罚,其不肖者重责。”还有些宗族法甚至规定,家庭成员犯错,单独刑罚其家长,犯错者本人反而可以免受追究。贾政站在家族家长的立场上看,儿子的种种“不忠”、“不孝”、“不仁”的劣行被政治对敌忠顺王府握在手中,很可能成为敌人打击自己势力的杀手锏,一旦事发,难以推脱家长责任,贾政必定牵涉其中;更有甚者,险峻的政治风波可能会触动百年贾府的基业,使之一蹶不振。于国于家,贾政承担不起“上辱先人,下生逆子”、兴许“明日酿到弑君杀父”的罪过。然而,毕竟是“父慈子孝”、“父严子顺”,贾政仍旧希望宝玉在自己的教训下,能够改邪归正、走仕途经济,日后光宗耀祖。父子二人平日隔阂就深,今日如此不肖的逆子辜负了父亲如此深厚的希望,难怪贾政“犹嫌(小厮们)打的轻了,一脚踢开掌板的,自己夺过来,咬着牙狠命盖了三四十下”还要“不如趁今日一发勒死,以绝将来之患!”

  不仅父母对子女有教育责罚的权利、义务,兄长对弟妹也同样如此。第二十回“王熙凤正言弹妒意,林黛玉俏语谑知音”,贾环和莺儿赶围棋作耍,为赢钱的事争执起来,“正值宝玉走来……贾环不敢作声……作兄弟的都怕哥哥”。还有后来凤姐隔窗听到赵姨娘啐骂贾环,也把贾环叫出来顺嘴喝道了几句话“为你这个不尊重,恨的你哥哥牙痒,不是我拦着,窝心脚把你的肠子窝出来了。”面对宝玉和凤姐(贾琏),正儿八经的公子哥贾环连半个主子也不是了,只“忙唯唯的出来”、“诺诺的回说”,不敢有半点不顺从。在儒家“父为子纲、父慈子孝”、“家齐而后国治”思想领引下,家长制的实行是保障宗族、国家安定平和的根基。

  家长不仅对家庭成员有绝对的、特殊的权利,封建法律同时认可家长对家奴的役使、处罚和买卖的权利。家奴的婚姻由主人决定,其所生子女也世代为奴。家奴犯主,除“窃盗”之类侵犯财产的犯罪外,其他所犯皆比一般的贱犯良为重。而家长犯家奴则比一般的良犯贱为轻。以“犯奸”罪为例,若家主人奸家奴妻者,如贾琏与家奴之妻通奸,或孙绍祖对“家中所有的媳妇丫头将及淫遍”,清律规定仅笞四十;但若奴或雇工人奸家长之妻女,则不分通奸、强奸一律处死。此外,清朝贵族官僚之家普遍采用私刑,直至处死。[7]且看贾府里管教奴才的方法:贾府对涉嫌盗窃茯苓霜的五儿“打四十板子,立刻交给庄子上,或卖或配人”;贾政动辄骂“等我闲一闲,先揭了你的皮”;王夫人“翻身起来,照金钏儿脸上就打了一个嘴巴,指着骂道……”;甚至“怜香惜玉”的贾宝玉也会“一肚子没好气,满心要把开门的踢几脚,……,只当是那些小丫头子们,便抬脚踢在肋上”;更有凤姐之毒,“把太太屋里的丫头都拿来,虽不便擅加拷打,只叫他们垫着瓷瓦子跪在太阳地下,茶饭也别给吃。一日不说跪一日,便是铁打的,一日也管招了”;《大清律例》卷二十八《刑律》“奴婢殴家长”律规定“若奴婢雇工人违反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无论。”即使奴婢开豁为良,仍须对旧主人保持主仆身份,使用奴婢本律。因此,即使贾府中大管家赖大的儿子已经为官,仍不能冒犯旧主。

  2. 兄弟嫡庶之间的关系

  我国封建社会的官爵世袭制度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清律明确规定:“凡官员应袭荫者,令嫡长子孙袭荫;如无嫡长子孙或已故者,嫡次子孙袭荫;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而“凡立嫡长子违法者,杖八十。”统治者规定承袭制度的本意,是要维护“昭穆伦序不失”的家庭秩序,但在某种程度上却加深了长幼嫡庶之间的矛盾。其实,贾府中嫡庶之间明争暗斗的例子有很多,例如贾环只要有机会就要报复他的哥哥;赵姨娘对嫡出的宝玉心怀嫉妒,与人通谋蛊害宝玉,必欲除之而后快;至于贾宝玉,自己虽见了父亲如“鼠儿见了猫”,可是见了兄弟也会板起面孔训斥,用凤姐训斥贾环的话说,“为你这个不尊重,恨的你哥哥牙根痒痒,不是我拦着,窝心脚把你的肠子窝出来了。”而依照清律,兄殴弟至折伤以下甚至过失杀害,俱不为罪。

  3.妻妾与夫之宗亲的关系

  刘心武先生从秦可卿出身的多处疑点出发,兼考证雍正九年曹家替雍正九弟并政敌允藏匿逾制私铸的金狮之史料,得出秦可卿本是皇家血统的结论。由于其生父在争夺皇位的斗争中失败,获罪削爵,蛰居江南以图东山再起。贾府就像当年的曹府一样,不仅参与斗争,还在事败后转移藏匿了大量皇家珍品。而且为了保全刚刚出生的皇室公主性命,贾府还细心设计了让秦业从养生堂抱养一个儿子和女儿,待长大后将女儿嫁入贾府,结为儿女亲家以遮人眼目的计策。而根据刘心武先生考证的结果可以认为,秦可卿与贾蓉之间并没有夫妻之情,嫁给他完全是政治策略下的身不由己。在焦大酒醉漫骂的“爬灰”的乱伦生活中,秦可卿和贾珍,像杨贵妃和李隆基一样,彼此倾慕,大胆跨越世俗界限,双双获得灵与肉的飞升。后来其父志愿未遂而亡,其母亦殉情,临死时要秦可卿“熟地归身”。与此同时,在宫中正受宠爱的元妃为贾府避祸,下令贾府必要在“今夜三更以前”让秦可卿死去,并销毁一切皇家寄物,不许流露半点痕迹,方可保全贾府平安。柔弱的秦可卿无奈地承受着巨大的悲痛,她无力反抗,只有默默地更换吉服,将“簪”遗赠给贴心的丫头瑞珠,在天香阁和挚爱着她却面对势力淫威无可奈何的贾珍缠绵尽兴,一挂红绸的遮掩下,按捺住内心极大的寂寞和愤懑,萧然而去。

  贾珍与秦可卿之淫逸事,尤氏和贾蓉不可能无所耳闻,但二人都装聋作哑。有观点认为尤氏生性软弱、遇事爱忍让;贾蓉又与秦氏感情不合,二人的婚姻不过是个摆设,加之与通奸者乃亲父,二人不便过问,故作不知。而我们查阅清代律令,也可以为批驳这种观点取到相关证明。满清入关后,努力学习中原的文化传统,皇太极受汉族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曾下令:“……奸淫之事一例问罪。”律令规定:亲属间的相奸行为是清朝伦理与法律所不能容忍的“禽兽行”,常人相奸通常最高杖一百,而亲属相奸最低杖一百、徒三年,强奸者斩监候。亲等越近的亲属间的性行为,处罚越重。奸父祖妾或与之通奸,即构成“内乱”罪,属十恶重罪,犯者或绞或斩。贾珍与儿媳爬灰,理所当然属十恶之列。可是清律还有规定,对于配偶一方的通奸行为,丈夫有捉奸的权利,即使当场把与人通奸的妻子杀死,也不过是杖八十而已。而当丈夫与人通奸时,妻子却不能告发。妻妾告夫与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同样视为大无道,要杖一百、徒三年。所以,夫权下的尤氏不能够向官府告发丈夫通奸,贾蓉虽然可以管教妻子却不能不顾及父权。封建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族法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家庭成员对于家长所应得的权利。

  (四)从清代继承制度的视角思考李纨的真实身份

  李纨是贾府中经济地位比较特殊的一个人,她是贾政长子贾珠之妻,年轻而守寡。清代承袭明制,统治者鼓励妇女夫死守志,并禁止官宦之妻再嫁,规定七品以上官员之妻夫亡再嫁者,杖一百,并追夺诰封。对这种摧残妇女的封建礼制,曹雪芹给予了无情的嘲讽,“只这戴珠冠披凤袄,也抵不了无常性命”、“枉与他人做笑谈”。贾府里的寡妇李纨在贾府与独子相依为命,过着与世无争的孀居守节生活,一心指望儿子长大成人。虽然最后儿子争气,贾府“兰桂齐芳、家道复初”,自己也“气昂昂头戴簪缨,光灿灿胸悬金印”,但此时已经“昏惨惨黄泉路近”,“只是虚名儿与后人钦敬”,作了封建礼教的牺牲品。清律原先规定,丧夫后,妻子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若守志不嫁,则由本家“恩养”或长子奉养监护,但是不能擅取亡夫的遗产,否则会被处以严刑。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女子无私财、无私与,如有违反相当于“七出”中的“盗窃”。妻子对于家财只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不仅如此,封建法律否认妻子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丈夫的遗产必须由儿子或嗣子继承;即使夫死无子嗣,寡妇也没有遗产继承权,要由族长在本家族内为其择嗣,寡妇不过代继承人承受夫产,代为管理而已。到皇太极天聪五年,却谕旨指出:“嗣后已故功臣无后者,家产不得分散,留给其妻,使自赡焉”,但妻子必须保证守节而不再嫁,若改嫁外姓,则丧失该财产权。清律明确否定了丧夫后尊长对妇女的主婚权。比如:“夫丧期满,妻妾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因此,可以推断,李纨守节是自愿的。而贾珠“十四岁进学”,符合“嗣后已故功臣”这一标准,贾兰尚幼,不能承担起奉养监护母亲的责任,因此作为节妇,李纨有权获得丈夫的遗产。

  第四十五回“金兰契互剖金兰语,风雨夕闷制风雨词”,众姑娘要起诗社,拉凤姐当“监社御史”做个“进钱的铜商”,凤姐就打趣李纨道:“这会子他们起诗社,能用几个钱,你就不管了。……你一个月十两银子的月钱,比我们多两倍银子。老太太、太太还说你寡妇失业的,可怜,不够用,又有个小子,足的又添了十两,和老太太、太太平等。又给你园子地,各人取租子。年中分年例,你又是上上分儿,你们娘儿们,主子奴才总共没有十个人,吃的穿的仍旧是官中的。一年通共算起来,也有四五百银子。”凤姐是贾府大管家,月钱竟然不到同为贾府孙媳的李纨的一半,李纨不过是二房的寡媳,一个月收入是庄户人家一年的积蓄,甚至超过了祖母和婆婆的收入。清律还规定,不允许“别籍异财”,就是子孙在家长监护权下不允许独立的享有财产所有权。可李纨每年也有四五百银子的纯收入,吃的穿的还都不从私财中出,这么大数额的私有财产,其存在合理与否?而李纨又究竟是何种身份,何以拥有这么多超越其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加以论证。

  三、中国传统法律的人治法与等级法之特征

  《红楼梦》中的贾雨村虽不是小说里的主要人物,但他却是封建末世地方官的缩影。他乱断薛蟠杀人一案,清晰地反映了当时法屈从于权势的社会现实。为争买一牌,薛蟠倚财仗势,打死冯渊,案情了然,证据也确凿,案子并无难断之处。只因凶犯是权门中的恶少,他的舅父王子腾、姨父贾政都是朝中红得发紫的人物,前任知府碍于权势,将案子搁了下来,贾雨村更是不敢去碰。为了讨好贾府和王府,他做了许多手脚,让杀人犯薛蟠逍遥法外。明知案中被拐卖为婶的弱女英莲是甄士隐的独生孤女,他落魄时曾得到甄的帮助,但因惮于薛家的权势,不依法去解救。每读小说至此,总抑不住内心愤愈诚然。贾雨村阿附权门,循私枉法,自然与他的卑劣品质相关。但这只是因素之一,如果只看到这一点,忽视当时的社会背景,单纯地把严肃执法的希望寄托在执法者的品质上,那是肤浅夭真之见。

  人治的精神是权力本位的,所谓的人治法即维护权力支配法律这种关系的法律体系。人治法在中国封建法律文化的诸特征中居于首位。中国传统的宗法家族社会,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标准来确定人的尊卑上下关系,这种关系渐次发展出一种国家政治关系,一种依赖政治权力来安排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到了董仲舒确立“三纲五常”时,此种关系所演化的制度和秩序趋于成熟,由此便产生和形成了权力支配法律的“权力至上”的法律文化传统。这种传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治,即掌握权力的人,尤其是掌握至高无上权力的人就是法律,就是法律的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皇帝的特权必然伴随着统治阶级特权的存在,因为皇帝要维护其统治,必须给下属以适当的特权。这种特权必然首先从法律上表现出来,古代虽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现象无处不在。最典型的要属“八议”,以八种议刑法附于邦法,减免刑罚,这种特权思想可谓遗害千年。简而言之,等级法就是统治者的特权法,等级法与权力为伴,视权力为上,在这种法律里面是根本没有个人权利的位置的。实际上,等级法源于礼法兼综的法律体系,并且体现了礼治的秩序。而中古社会的礼治又源于氏族公社时期的习俗。礼治的基础是血缘家族的宗法关系。礼治的等级,所反映的是出自血缘家族的宗法等级,后来扩大为国家的政治等级。

  因此我们说,执法者如果不屈从于权势,就会招来很大的麻烦,轻则丢官,重则丢命,甚至还要株连亲属。人情与法律联系在一起,是情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情,主要看情的深厚大小与执法人切身利益之间的维妙关系。贾雨村明明知道恩人的女儿英莲遭受劫难,可他却没有解救英莲的意思。然而,当贾王薛史四大家族的利益驱动不得不偏向他们时,他并不把甄家的恩情看重,不为恩人做主,这时人情对他已不起任何作用。同样的道理,他所仰仗的贾府对他有荐用之情,而且今后还有继续用得上豪门大家之处于是这情与法相比便显现出人情大于国法了。他之所以胡乱判断葫芦案,就是这种人情在起决定作用。曹雪芹通过贾雨村办案的典型事例,深刻地揭示了封建社会里法与权、法与情的关系。



【作者简介】
李晓婧,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法律文化。


【注释】
[1] 这也是所谓的边缘法学的研究。李振宇学者在他的学术论文《论边缘法学的层次归依》中说到:“过去人们熟悉的传统法学体系,一般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包括了法理学、立法学、法学方法论、法制现代化以及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等内容,应用法学包括各个部门法学,即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等内容。这基本上就是人们了解的法学体系。近几十年来,特别是我国近二十年来的法律实践,法律与社会各个层面联系的程度越来越深,各种知识对法律研究、法律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大,人们逐渐认识到边缘法学的重要性。……本世纪初以来,法学理论界再也没有人忽视它的存在,开始承认它在法律科学中的地位。”文章出自《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2] 《清朝律例汇辑便览》。
[3] 张友渔、高潮著:《大清律例卷十著名·户律·“良贱为婚姻”律》,《中华律令集成(清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4] 袁志成.男权压迫下的封建妇女——王熙凤新论[J].新宇高专学报.2002(12):55.
[5] 《民间法国家法互动中的古代中国民事法》摘自《法律论文资料库》(//www.law-lib.com/lw)。
[6] 《大清律例汇集便览·户律》“辑注”。
[7] 刘广安:《论明清的家法族规》,载《中国法学》,1988 年版。
[8]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2 年版。
[9] 《论中国古代家族法的研究》陈强郑贵兰摘自《法律论文资料库》(//www.law-lib.com/lw)。
[10] 《中国古代家族法散论》张基奎(苏州大学法学院)摘自《法律论文资料库》(//www.law-lib.com/lw)。
[11] 鲁迅:《集外集拾遗补编·绛洞花主小引》,《鲁迅全集》,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清)曹雪芹.脂本汇校石头记.北京:作家出版社,2003.
【3】徐忠明.思考与批评:中国法律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温宝麟.天香楼疑案侦探始末,天水师专学报,1994(6).
【5】曹雪芹.红楼梦(回评本)[M].蒋文钦,等评注.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
【6】俞平伯.红楼梦研究[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
【7】周汝昌.红楼梦与中国文化[M].北京:华艺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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