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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 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0-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分两种情况:

一、房款全部是一方婚前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多大争议,根据婚姻法的理论,应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属个人所有,其增值部分,系由个人婚前财产本身衍生而来,并非婚姻存续期间投资或经营所得,也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参与分割,但一旦出现纠纷,需要出具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手续证明婚前个人出资购房的事实,如需进一步证明,也可作个夫妻婚前财产公证。

二、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其余的是办理按揭,婚后取得房产证,对此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有两种观点:

1、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是由国家法定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用于证明对房屋拥有物权的唯一、排他的证明。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房屋登记是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是房地产取得、变更、设立的标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取得房产证,才是取得房产物权即房产所有权的标志。既然是在婚后取得的产权证,那么,在婚后对房产物权的所得自然要适用《婚姻法》第十七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该房屋应为一方个人财产。理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首期房款,至于婚后是否存在共同还款行为、产权证是否系婚后得到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影响。婚后存在共同还款行为的,属于只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情况,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取得房产证的一方有义务对对方进行适当合理的补偿。

本人倾向后种观点,也认为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专属!在这里我们并不否认房地产权证的发放是取得物权的标志,也就是说,我们并不否认房产物权为婚后取得。但是,婚后房产物权的取得并非“无中生有”、凭空取得的,而是依据一方婚前的债权取得的。一方婚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自然取得了有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的权益,此种债权来源于合同,系合同之债。对于房屋交付,自然拥有期待权。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产证的行为,实际是他婚前债权在期待后变成物权的过程,其取得物权的行为,完全是因其婚前拥有的债权演化而来。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法院如果就判定该房产证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将一方婚前一人的权利判成与另一方共享,并且这种判决显然不公平,违反了法律最基本的原则。
对此,我们认为,应按照财产的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讨论。对于婚前部分,即一方婚前首付款部分,该首付款应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按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后房屋增值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双方共同财产,参与分割,毕竟婚后另一方参与了按揭款的偿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视为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填补了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因此,两人夫妻关系解除时应由婚前买房一方给付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另外,因作为不动产的房屋,我们所说的分割不是对实物进行分割,而是对其价值进行分割,取得实物的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附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答复,以供参考: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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