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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员工得职工讨论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李书华律师
一些企业老板动不动就在完不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给员工开罚单,今后这种举动如果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就属于违法行为。
    将于2008年1月1日实行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等涉及劳动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上,应当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能搞“一言堂”。
    同时,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有不少增加的内容,比如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等,把这些写进合同里,就不能随意不经过劳动者同意就更改取消,这些都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法专家提出,类似“末位淘汰”的制度也是一样,不通过法律程序就属于非法。另外,用工双方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要想解除,都必须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否则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此,易才集团人力专家翟继满说,绩效评估也好,薪酬激励也好,这一切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都离不开一件事,就是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今日法规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专家解读
    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副主任、被称为“中国劳动维权第一人”的梁智蓝白劳动网执行主任、著名劳动法律师陆胤
    规章制度出台后必须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把《劳动合同法》在企业内部的贯彻落实和企业的用人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结合起来的桥梁。
    在规章制度制定的过程中,也有这样的争论,就是规章制度究竟是单决还是共决?所谓单决,就是用人单位的决定。所谓共决,就是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决定。只要劳动者不同意,这个规章制度就不能制定。其实规章制度应遵循三个原则,第一叫前提合法,第二叫程序民主,第三叫用人单位决定。
    一个违法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规章制度,所以规章制度的前提必须要合法。规章制度在产生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充分体现民主。如何保证充分民主?《劳动合同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包括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职工讨论,包括要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这个都是要在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
    从企业的发展角度来讲,也要充分发扬民主,也要充分体现职工的意见。但是规章制度最后的决定权,我个人认为还是用人单位的。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里面可以得到解读,它有和工会、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但是没有说必须通过,有和工会、职工代表协商,但是没有说协商一致。并不因为用人单位有最后的决定权,就否认职工有参与的权利。
    最后,在规章制度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前提合法、程序民主、最后决定以后,还有公示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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