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调动妻子须离岗 劳动权利岂容践踏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李书华律师
2001年8月,云南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制定了一项“家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补充条款》,明文规定:“公司对夫妻一方要求调离的员工,要弄清情况,原则上动员双方同时调离,要求本人填写自愿调离申请书,经公司讨论批准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张忠惠与丈夫同是这家公司的职工。1999年11月,她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2年初,丈夫找到一家更好的单位,申请调动工作,但公司有关负责人却在调动申请上批示:“按公司规定夫妻双方需同时调出。”
显然,如果自己不主动离岗,丈夫的调动也会“泡汤”。为了使丈夫能顺利地另谋高就,张忠惠被逼无奈,只好违心地写下了一份“情况说明”,表示服从公司决定,承诺三个月内如若找不到新的接收单位,自己愿意“按公司研究决定,自愿解除与新立公司的劳动合同”。
但就在刚刚写下这份“保证书”不久,她与丈夫的关系恶化。同年3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女儿也判归张忠惠抚养。既没了丈夫,又丢了工作,母女俩突然失去了生活来源。张忠惠随即向公司递交申请要求恢复工作,不久,她接到了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决定上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支付金为零元。”
2002年6月,张忠惠以自己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公司决定,但仲裁委维持了公司对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张忠惠不服此仲裁决定,于是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就在走投无路之际,张忠惠的遭遇被云南省、昆明市两级工会组织知悉,省总工会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支持张忠惠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昆明市总工会委派法律保障部部长、律师杭娜出庭为张忠惠提供法律援助。
2003年7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这起劳动争议应该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新立公司并不能举证证实其作出的解除张忠惠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应张忠惠积极主动的要求或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的,也不能举证证实该决定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该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确有错误”。据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该决定,双方继续履行199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撤销西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近日,张忠惠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了。“这一劳动权利来之不易,我一定会好好珍惜。”张忠惠说。
相关法律问题
- 丈夫生前以妻子名义贷款 2个回答5
- 妻子的婚前财产,做过财产公证,丈夫突然死亡,请问妻子的财产会变成 7个回答0
- 夫妻争吵妻子自杀致残丈夫有什么责任负担 2个回答10
- 丈夫生意赔本外逃妻子怎么办? 2个回答5
- 丈夫离婚之前把房子过户到儿子的名下,是不是妻子就没有办法分到房子 5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本律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上诉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