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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

发布日期:2010-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作为一项职业考试,社会的热点事件一直都是考察的重点。12月21日,山东潍坊一名初中生被老师罚站,结果老师忘了罚站的事情,导致这名14岁的小孩被活活冻死。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但是一个14岁的生命就因为老师不正确的处罚和遗忘就被剥夺了生的权利,学生对于不合理的处罚不敢反抗,直至被冻死,也没有去抗争生的权利,凸显了我国教育的缺陷和人们对生命的漠视。

  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以说这部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更加明确,使司法考试命题思路更加清晰,知识体系更加顺畅。2009年司法考试卷三23题考察的就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单位在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相信在以后的司考中考察的范围会越来越广泛。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因为老师的一时疏忽,导致了14岁的孩子死亡,也导致了一家人的遗憾。一个月以前,湖南省湘乡市私立学校育才中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酿成8名学生遇难、26名学生受伤的惨剧。像这样的校园安全事故近年来屡屡发生,一次次警示人们,必须要建立严格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安全警示教育和师德教育以及提高教师的责任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一步,相信2010年司法考试中会涉及到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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