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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重点章节条款解读

发布日期:2010-07-20    作者:110网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重点章节条款解读

阚凤军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主要解决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适用及效力上的区别。同时,也是立法者采取的一种技术上处理。个人认为本法律应为调整侵权责任“宪法” ,其他法律应服从或依照本法律进行修正解释。
目前,我国其他法律与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方面规定的差异及影响需要进一步比较分析,这一问题很可能成为不同民事主体在特定法律关系争论的重点。我国许多特定行业行的法律,如电力法、环境法等制定都可能存在一定利益集团的影响,上述相关法律在调整相关行业与其他民事的法律关系中,如何分配各方的利益关系,值得关注。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经常被引用的案例是几个小孩在屋顶上扔石头并将他人打伤,后续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分配等法律问题。上述问题尽管条文上理解比较简单,但实践审判审判过程中,各方责任的认定,特别是具体民事主体如何举证等问题比较棘手,也是左右案件审判结果的关键点。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的规定。经常被引用的案例是同一个人连续被两辆小车压伤或死亡的案例,尽管两辆车的司机无主观意思伤的联络,但致害行为都足以造成同等损害结果,两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解读:媒体认为该规定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但上述规定与民众普遍希望的“同命同价”存在比较大差异:
首先,该规定仅适用造成多人死亡,何为多人死亡,一般理解三人或三人以上则构成多人;
其次,该规定是“可以”以相同数额,这一措辞是否可以解读为在某一赔偿事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赔偿数额,还是其他,有待明确;
最后,对于不同居住地或身份不同的居民,在某地发生赔偿事故时,并不能适用上述规定。
因此,上述规定离真正的“同命同价”的预期相差甚远,无需过度解读。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解读:本条明确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该赔偿规定比较类似与国家关于商标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法院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也能够引导诉讼各方进行证据搜集。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加害方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2、加害方致害行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3、致害行为与工作任务上关联性;4、、致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在员工管理及控制类似损害发生等具有相当的警示疑义,需要高度重视。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本条规定劳务关系下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之间责任承担。这一条对于目前非正规的家政服务人员影响比较大,客观上引导相关行业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产品质量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属于产品责任方面的重大突破,需要企业高度重视,也需要国家相关立法机构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指导规定或案例,供企业学习。需要关注的是:
1、何为“明知”?曾经发生过相关产品的损害报告或案例是否属于明知?产品被相关检测部门出具缺陷检验报告是否为明知?产品已由国家相关部门发布召回公告是否为明知?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2、企业在知悉上述产品存在某种安全隐患后,应有何动作或补救措施?不排除某个问题属于个案。
3、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美国曾有案例,宝马汽车销售公司销售某款车,该车的零部件并非全新的,后车主以欺诈案由起诉厂家要求惩罚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赔偿数百万美元(零部件费用仅千余美元)。上述案例试图引发的思考是,相关司法系统是否会设定一个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如惩罚性赔偿数额不超过产品本身价值的3倍。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章部分废除了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对解决医患纠纷有积极意义。它有助于患者索赔,并引导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的行业标准及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解读:过错推定一方面有助于患者的知情权、证据获取权等。同时,也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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