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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南省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调查和分析

发布日期:2010-07-28    作者:110网律师


杨晓峰 韩元伟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充分利用已经成为增强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审议并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放在今后维权执法的主导地位。如何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平,担负起党和国家赋予的重任,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河南省作为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其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情况既有共性,也具有自己的特点。因此,我们对2002年至2007年河南省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河南省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18个中级法院负责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三类案件由郑州中院集中管辖。2002--2007年全省法院累计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503件,审结1484件;受理二审知识产权案件338件,审结320件。我省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受理案件数量明显增长,案件类型全面,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
   1、案件数量基本呈增长趋势,年度数量的变化与群体性侵权案件的出现成正比。200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98件,2003年受理186件,收案同比下降9.78%;2004年受理217件,收案同比上升16.67%;2005年受理267件,收案同比上升23.04%;2006年受理333件,收案同比上升24.72%;2007年受理302件,收案同比下降9.3%;2008年收案又大幅上升,1-5月已收案310件,比2007年全年收案还多8件。
  年度案件数量的变化与群体性侵权案件(本文中群体性侵权案件指同一原告针对不同被告的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或针对同一被告的不同侵权行为在同一年度提起9件以上的侵权诉讼)的出现有密切关系。以郑州中院为例,2002年受理案件118件,没有出现群体性侵权案件;2003年受理案件131件,其中群体性侵权案件9件;2004年受理案件174件,其中群体性侵权案件40件;2005年受理案件199件,其中群体性侵权案件57件;2006年受理案件197件,其中群体性侵权案件44件;2007年受理案件204件,其中群体性侵权案件80件;2008年受理案件225件,其中群体性侵权案件113件。
   2、以侵权类案件为主,权属和合同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小。2002年-2007年受理的1503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类1227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81.63%;合同类252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16.77%;权属类24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1.6%。
   3、案件类型改变了过去以专利和技术合同为主的单一局面,呈现多样化趋势,但仍以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三大传统知识产权案件为主,三类案件呈交替上升趋势。2002年-2007年我省受理的1503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中,专利权类案件476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31.67%;著作权类案件340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22.62%;商标权类案件333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22.16%;技术合同类案件149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9.91%;植物新品种案件146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9.71%;其他知识产权案件59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3.92%。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外,我省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中包含了最高法院公布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类型。
   4、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增长迅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我省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认定了“红旗渠”、“洛拖”、“宇通”“仰韶”等驰名商标。还受理了如布料图案设计引发的侵犯著作权纠纷;因购买没有合法来源的软件引发的侵犯计算机软件纠纷;楼盘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冲突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KTV经营者播放音乐电视作品(MTV)引发的放映权纠纷;企业员工跳槽到同业竞争企业引起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等等。特别是随着网络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生产经营的重要部分,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增长迅速,如网站因上载、传输文字作品、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和网吧对影视作品提供在线观看引发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网络域名引发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网上发表文章引起的损害商誉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等我省法院均有审理。仅在2002年-2007年我省法院就已经受理了51件网络传播权的案件。
   5、涉及技术内容的案件中,仍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居多,外观设计的比例越来越大,但涉及高精尖技术的案件也呈现增多趋势。2002年至2007年我省法院审理的476件专利案件中,发明专利88件,实用新型专利195件,外观设计专利193件,外观设计比例由2002年的17.91%上升为2007年的53%。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到车载GPS全球定位技术、轧钢机的专利技术、无碳复印纸的生产方法专利、地台秤专有技术秘密、高速公路收费系统软件等国内甚至国际领先的技术。
   6、植物新品种案件受理数量及所占比例呈抛物线状,案件类型由单一侵权向多样化方向发展。2002年至2007年我省法院共受理了146件植物新品种案件,受理案件的数量位居全国法院的第二位,约占全国法院受理数量的五分之一。这主要基于河南是农业大省,农业科研力量雄厚、种子市场巨大的因素。我省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有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的变化呈抛物线状。2002年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6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3.03%;2003年受理34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18.28%;2004年受理28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12.9%;2005年受理30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11.24%;2006年受理33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9.9%;2007年受理15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4.97%;2008年1-5月受理4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1.3%。
  全省法院植物新品种案件受理情况及所占知识产权案件的比例
  (2)案件类型呈多样化。2003年之前我省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案件为由单一的侵权纠纷,2003年出现1起权属纠纷,2004年出现了2起合同纠纷。截止2007年年底,已受理了品种权权属纠纷1件,申请权权属纠纷2件,品种权合作经营合同纠纷3件,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2件,其他为侵权纠纷。
  (3)侵权形式趋于隐蔽化。2004年之前侵权类型相对单一、表现形式比较明显,均为在包装袋上或合格证上明确注明品种名称。2004年之后,明目张胆地侵权减少,侵权隐蔽性增强,形式也多样化,出现了反向假冒等侵权形式。
  (4)被控侵权者由2003、2004年的以种业公司为主,转为以销售种子的个体经营户为主。
   7、名人名事以及同一权利人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起诉的群体性侵权案件不断出现,社会对案件的审理关注程度较高。在我省所受理的案件中,一是当事人为名人或知名企业的案件较多,如我省法院审理了《七剑》、《贞观长歌》等知名影视剧的网络传播权纠纷、“金利来”“宇通”“少林”“永和豆浆”“上岛咖啡”“好想你”等知名商标的商标侵权纠纷、“朝阳沟”“程婴救孤”“穆桂英挂帅”等知名戏曲的著作权纠纷、河南省作协主席张宇著作权侵权纠纷、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纠纷,等等。二是大标的案件增多,如郑州拓普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诉讼标的近3000万,新乡瑞丰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标的额高达5200万元。三是在全国范围内卷起大规模诉讼风暴的案件在我省均有审理。如我省在2003年至2005年受理了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21件图片著作权纠纷案件,2005年受理了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10件放映权纠纷案件,2006年受理了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31件商标侵权案件,2007年受理了上海伦福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2件商标侵权案件。2004年至2007年受理了北京三面向版权有限公司24件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2008年受理了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58件图片著作权纠纷案件和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3件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四是社会各界对案件审理的关注程度高。我省每年约有10%左右的知识产权案件被媒体从立案、开庭到宣判全程追踪报道。有些案件还引发了社会的大讨论,如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等音像公司的放映权纠纷引发了倍受注目的卡拉OK收费之争;北京三面向版权公司因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的诉讼风暴而被称为“三面向版权现象”,今年3月8日,在上海大学召开了“三面向版权现象多学科专家研讨会”,诸多专家从知识产权、法学、文化研究、文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的交叉视角和整合视野来研析该现象。
  (二)当事人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较多,中止案件较多;案件调撤率高,改判发还率亦高。
   1、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比例较高,证据保全的比例又高于财产保全,申请诉讼禁令的也增多。以审理案件最多的郑州中院为例,2002年至2007年该院审结的1020件案件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260件,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数量占已审结案件的25.49%,其中证据保全147件,财产保全108件,诉讼禁令5件。2002年该院作出了第一例商标禁令,2006-2007年又作出3例专利禁令和全国首例植物新品种禁令。证据保全均集中在侵权案件中,保全内容均为保全被告的销售帐册、凭证及被控侵权产品。
   2、中止案件比例较高。因知识产权授权和维持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往往交错进行,合同诉讼与侵权诉讼、权属诉讼相互牵连,部分案件审理周期仍较长,中止诉讼较多。以存案较多的郑州中院为例,在2007年底未审结的26件案件中,中止诉讼的就有12件,其中专利侵权案件就有9件。
   3、一审案件调撤率较高,近两年调撤率又有所下降。2002年至2007年我省法院审结的1483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中,调解95件,撤诉627件,共计722件,调撤率为48.68%。撤诉占到调撤案件的86.8%,撤诉的原因大多为双方和解,被告及时支付了相应数量的赔偿款。2002年至2007年我省法院审结的320件二审知识产权案件中,调解撤诉63件,调撤率为19.69%。
  近两年,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撤率有所下降。2002年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撤率为30.97%,2003年为54.43%,2004年为50.5%,2005年为59.73%,2006年为42.81%,2007年为48.76%。
   4、诉讼标的金额不高。2002年我省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55件,结案标的总金额为3619.7万元,平均单案标的为23.35万元;2003年结案158件,结案标的总金额为3988.404万元,平均单案标的为25.24万元;2004年结案200件,结案标的总金额为4673.05万元,平均单案标的为23.37万元;2005年结案293件,结案标的总金额为5609.25万元,平均单案标的为19.14万元;2006年结案313件,结案标的总金额为9915.26万元,平均单案标的为31.67万元;2007年结案365件,结案标的总金额为9556.19万元,平均单案标的为26.18万元。
   5、上诉率和改判发还率较高。2002年至2007年审结的1483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中,判决606件,判决率为40.86%,其中上诉338件,上诉率为55.78%。2002年至2007年我省法院共审结二审知识产权案件320件,其中维持130件,改判78件,发还30件,调解49件,撤诉14件,以其他方式结案的19件。改判发还率为33.75%。
  (三)此类案件地区分布不均衡,案件主要集中在省会郑州。
  郑州中院2002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7件,占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54%;2003年受理121件,占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65%;2004年受理150件,占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69.1%;2005年受理208件,占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77.9%;2006年受理197件,占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59.15%;2007年受理204件,占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67.54%;2008年1-5月受理225件,占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72.58%。而有的中院几乎全年没有知识产权案件。
  二、对我省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特点的原因分析
  (一)据统计数字反映,知识产权案件在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整体持平甚至有所下降的趋势面前呈现的是增长的趋势,受理案件的类型也日益增多。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我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我国入世后,按照入世谈判的承诺,制订、修改了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对TPRIS协议要求给予保护的知识产权,我国均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使权利人有法可依。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权利人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和诉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的权利,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的执法手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有力。如我省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案件在2006年以后呈现出案件数量下降、侵权隐蔽化、侵权者多为个体经营户等特点,这很大程度得益于之前的一系列诉讼活动,许多种子经营企业通过参加、了解诉讼提高了认识水平,意识到侵权的性质,规范了行业经营行为,市场经营环境有所改变。
   2、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拓宽。知识产权本质上是鼓励创新的制度,其与科学技术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更新快、活跃性强的特点。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也不断地在拓宽,从传统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拓展到网络、基因、生物工程等科学领域,知识产权已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受理案件的类型也呈现出增多的趋势,新类型、新技术的案件不断增多。
   3、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营者已把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经营、取得市场优势和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主要表现为:
  (1)权利人保护意识普遍提高。权利人对某些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不再是放任不管,而是主动维权打假并注重维护其法定的新类型权利。如著作权案件原来主要表现为作者个人保护著作权合法权益,但近几年著作权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并呈现出案件纠纷的主体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增多,纠纷的内容涉及市场流通的增多,权利内容涉及出版发行权、网络传播权、放映权等经济权利的增多等新的特点,这些特点也就反映出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益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
  (2)权利人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取得了现实和潜在的收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加强,使一些企业、个人通过诉讼达到了净化规范行业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的目的。如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专利侵权诉讼带来了100多万元的收益,并已实际取得赔偿款近80万元,同时对侵权行为的打击也拓展了其市场,提高了市场占有份额,使其成为凹蒙玻璃行业的龙头企业。中国头号玉米种子“郑单958”的权利人提起的35件诉讼,使其在净化市场的同时,也带来了近200万元的收入。美好图片公司通过21件案件也已经取得10多万元的收入。权利人通过维权诉讼已经取得现实和潜在的收益,这也是群体性侵权案件大量增多的原因之一。
  (3)一些经营者受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的诱惑不惜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利用成本低、收益高的特点,使得一些市场主体受利益驱动,为实现资本的快速积累,公然、肆意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攫取非法利益。如我省法院六年共受理了146件植物新品种案件,其中仅侵犯“郑单958”玉米品种的就有35件,被告也涉及到河南省的十几个地区二十多家种业公司以及甘肃、内蒙等省的种业公司,究其原因就是“郑单958”所带来的巨大商业利润,利益驱动使一些种子经营企业不惜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经营授权品种。
  (4)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决定了知识产权案件分布的不均衡。知识产权和经济发展具有密切关系,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使得知识产权案件出现了分布不均的状况。如我省70%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在郑州中院,除去专利、植物新品种案件等必须由省会中院集中管辖的案件外,郑州中院仍审理了全省40%左右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这和郑州是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科技经济的发展优于其它地市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4、社会整体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不够。知识产权是一门典型的应用法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知识产权的扩张,而法律的滞后性决定新生事物往往缺乏法律的制约,这就使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他人智力成果缺乏必要的尊重,特别是互联网的快速兴起,互联网用户习惯于免费从网络上转载作品、下载音乐等,从而误感到在网上没有什么你的权利、我的权利一说,即使有你的权利也是社会财富,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意识模糊,没有尊重他人创造智力成果的意识。如“三面向版权现象”是“敲竹杠”还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争论不休。另一方面当事人对其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不够。如我省法院审理的郑州森氏纯水公司被控商标侵权纠纷案,就是被告长期使用的商标被别人抢注,又反回来被诉侵权。
  (二)据统计数字反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侵权案件为主,权属和合同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小。呈现这个特点的原因除当事人的保护意识较低、利益驱动等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技术含量很低,侵权容易。
  如统计数字反映在专利案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占到了80%左右,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多是在原有技术方案上做的改进,包含了众多的公知因素,创新不多,因此仿冒非常容易。
  又如植物新品种案件在2003年以后也成为我省法院受理数量较多的一大类案件,也是由于品种本身所有秘密特性都集中在植物的种子上,一旦种子被窃取,全部的技术秘密将被窃取者所掌握。植物品种的生产过程又极为简单,只需简单的技术,适宜的气候条件(积温、水肥)即可生产;其稳定性又较高,一旦被窃取,就很容易被繁殖(生产),并且能够保持原植物的特性,侵权者能够较顺利地完成侵权生产的全过程。
  (三)据统计数字反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采取诉讼措施较多。这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固有特性:
   1、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具有取证难、易灭失的特点。统计数字显示我省81.63%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为侵权案件,而侵权和索赔证据大多为被控侵权人掌握,并且诸如计算机网络上传播的信息、涉嫌侵权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财务帐册等证据,极易被被控侵权人篡改、删除,致使权利人收集、固定证据的难度增大,因此当事人多采用申请法院保全证据的方式来加强己方证据的证明力。
   2、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成本低廉,且具有其他机关所不具有的强制力。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规定,不涉及财产标的的证据保全,按每宗案件30元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这些规定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进一步降低,费用不再成为当事人提出保全措施的顾虑。同时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手段齐全,措施多样、强制力高的特点,这就使得当事人普遍倾向于向法院申请保全。
   3、被控侵权人多为个体经营者,不控制其财产,就很容易出现关门走人的情况,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四)据统计数字反映,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在48.68%,2005年的调撤率达到了59.73%,这其中,撤诉又占到调撤案件的86.8%,而撤诉的原因大多为双方和解。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调解具有较大的空间。合同类案件、有形财产类案件诉讼标的额是确定的或者争议不大,双方协商的空间较小,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其具有了价值的不确定性、利用形式多样化等特点,案件当事人对赔偿数额的多少并不确定,这就使调解有了较大的协商余地。另一方面,智力成果只有推广和应用,才能获得相应的收益,许多权利人愿意通过诉讼,使其智力成果实现市场化,而被控侵权人过失侵权的情况较多,其也愿意通过合法途径使用他人的技术成果,并获得经济效益。这都为调解创造了有利于一般民商事案件的条件。
   2、诉讼保全措施采用较多,为调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诉讼过程中大量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的运用,使被控侵权人侵权的证据和侵权数额的证据得到固定,可支配财产也得到控制,为双方的调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知识产权案件标的相对较小,便于及时清结。我省法院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个案平均标的在20万元左右,一般著作权案件起诉的标的仅有几千元,专利权案件的标的也在十万元左右,很多案件经协商,一般以较小的赔偿就能够案结事了。由于赔偿数额不高,大多能够及时清结,履行完毕后权利人即撤诉,因此撤诉案件的比例较高。
   4、法官对调解工作重视。受中国传统的“和为贵”思想的影响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法官普遍重视调解工作,并不断创新调解形式,采取“集体调解法”“联合调解法”“委托调解法”“借鉴调解法”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方法,极力促成当事人调解。
   5、据统计数字反映,近两年调撤率有所下降,究其原因主要有:
  (1)有的当事人期望值过高。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深入,有些当事人过高估计自己智力成果的价值,开出天价索赔,心里期望值过高,对于切合实际的调解方案不愿意接受。
  (2)维权成本过大,使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如有些著作权案件,按正常的赔偿费用可能仅二三百元,但权利人为维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至少在2000元以上甚至几万元,维权成本远远高于损失或获利,双方当事人对此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3)案件数量的上升以及审限日趋严格的要求,使得法官没有太多的时间也不愿意超审限调解。
  (五)据统计数字反映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率和改判发还率较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1、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多,许多问题没有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多与社会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紧密相连,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而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面临着大量的法律空白,如互联网域名的权利保护范围到底有多大,在域名权尚没有成为法定权利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域名注册为商标或商号是否构成侵权?侵权的具体标准如何判断?房地产的楼盘名称是什么权利?其保护范围有多大?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中,如何判断跨类别保护的相对性?如何细化驰名商标的条件?如何进一步有效防止当事人为博取驰名商标而人为虚构案件?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如何界定?反垄断民事诉讼模式如何构建?等等。
   2、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认知水平的不同导致了认识上分歧较大。知识产权案件中诸如侵权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需要主观判断的因素较多,特别是近几年案件呈现出侵权的隐蔽性加强,打擦边球的现象增多,公然地侵权现象减少的特点。如近两年审理的专利案件里面构成相同技术特征的案件几乎没有,往往需要运用等同原则进行判断;商标和外观设计则需要进行相似性的判断,如合记烩面和鑫合记烩面、上岛咖啡和上岛新概念咖啡、威力洗衣机和威力黑金刚洗衣机是否构成近似,这些判定完全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而每一个人认知水平的差异必然导致认识上的差异。
   3、利益平衡原则不好把握。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它涉及到智力产品的创造和使用之间的平衡以及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等。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必须在知识专有权和知识共享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对于那些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的新类型案件,如何在加强对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同时,注意私权与公众利益的合理界定,既有效制裁侵权行为,又制止权利人滥用权利,保障技术成果的自由流动和有序竞争是审判实践的难点。法官作为社会矛盾的居中裁判者,要在多重利益主体之间寻求一种精妙的平衡并非易事,思维的多元化、个体的差异性也决定了对利益平衡点的认识会存在不同。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从我省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及原因分析中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意识、制度、管理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和漏洞,针对这些问题和漏洞,提出以下建议:
  (一)针对涉案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认识误区多的问题,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营造一个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误区较多,如有的当事人维权意识淡薄,不重视技术研发中相关资料的保存管理,不仅容易导致技术成果的流失,一旦发生侵权纠纷,甚至缺乏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利人。有的权利人据以主张权利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稳定性差,被告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案件诉讼,而权利人却抱怨法院拖延诉讼,制裁不力。有的权利人盲目起诉,寄希望于法院来帮他打赢官司。虽然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进行证据保全,但是法院调查取证或进行证据保全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限制,许多当事人的申请并不符合法定条件,有的即使符合法定条件,但法院在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时,往往由于时过境迁,证据难以取得,导致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有的权利人对侵权赔偿的期望值过高。权利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往往盲目提出较高的赔偿数额请求,一旦法院未全额支持其请求,就认为司法保护不利。针对这些情况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深入,使全社会对知识产权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以利于知识产权执法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针对授权、管理环节中存在的漏洞,应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以制度促发展。
   1、针对权利来源授权规范性不够的问题,建议适当提高权利授权的门槛。如我国专利授权除发明专利采取的是实质审查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采取形式审查,导致许多并不具备专利三性的技术被授权,其后果一方面使大量案件提起诉讼后即进入无效宣告程序,导致知识产权案件中止的多;另一方面在诉讼中证据的盖然性要求使自由公知技术的举证并不容易,引发了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质疑。因此,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提高有关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授权门槛。
   2、针对侵权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建议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减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从我省审理案件的情况反映,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许多国内企业没有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懂得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财产,引发了如跳槽、泄密、权属不清、域名被强注、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受让当“冤大头”等大量的知识产权争议。因此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建设。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全方位的制度,包括一系列如何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如何在开展业务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绕过开发、合作、许可使用(交叉许可)、互相制约等的具体措施和手段。
   3、针对群体性侵权案件较多的问题,建议政府引导企业成立协会进行自律和规范管理。目前经济产业集群化态势相对明显,逐渐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某一地区有几十家上百家企业都是从事同一行业,形成一个产业集群,但这些产业集群有些是建立在模仿、假冒、侵权基础上的,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逐渐加大,这种一哄而起的产业集群,往往面临一哄而散的结局,长远看是会损害区域经济发展的。面对巨大的市场缺口和蔓延的群体性侵权,政府可以因势利导,引导企业成立协会进行自律和规范管理,整合产销资源和产业链条,通过向权利人交纳使用许可费的形式来达到两种利益的平衡。
   4、针对被控侵权者为个体经营者较多的问题,建议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力度。从我省受理案件的情况发现,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涉及工业产权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侵权者多为个体工商户,执法部门一查处,就会有相当一部分关门走人,使案件的审理无法进行下去,侵权行为也无法得到打击和制裁。因此建议加强对个体工商经营者的普法教育和监管。
  (三)针对审判实践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建议加快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法律适用机制、诉讼程序机制、审判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完善、创新和发展,保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1、针对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多、侵权的隐蔽性加强的情况,应加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并提高法官的素质。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针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同时,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与法律的滞后性是不可调和的矛盾,那么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法官的素质应是应对现实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提高认知水平,使其能够适应社会科技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保障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2、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的民事、刑事管辖冲突严重的问题,建议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推行“先民事后刑事”的原则,审判机制上也应考虑其统一性。
  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该说侵权定性是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而我国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分别由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整,两大诉讼法的不同规定造成的知识产权管辖的复杂性及同一事实案件的管辖冲突。最高法院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审判要求的高度专业性,在民事诉讼领域确立了中级法院管辖的原则,只有少数的基层法院可以审判知识产权案件;而知识产权案件的这种特殊性在刑事诉讼领域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在级别管辖上加以区别对待,而是依然遵循着一般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案件。那么同一案件的侵权定性和处罚标准如果由不同法院执行,程序的衔接将变得十分复杂。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刑事上已经判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定罪量刑,而之后提起的民事赔偿纠纷经过审查,认为在商业秘密范围界定的证据把握上有所欠缺。但为保证司法的统一,民事判决就只有一种选择,那就是按照刑事判决的认定进行判定,包括赔偿数额的确定也不能少于50万元,否则,都有可能与刑事判决冲突。因此,建议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先民事后刑事”的原则。同时建议知识产权实行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以利于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3、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举证困难,申请证据保全较多的情况,建议建立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制度和完善证据保全制度。统计数字反映,在郑州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比例达到了14.4%,且保全内容均为保全被告的销售帐册、凭证及被控侵权产品。导致权利人在举证和证明方面存在较大困难的原因,除去市场因素的多元性、侵权证据的隐蔽性等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缺乏调查取证权利。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取不同方式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收集调查证据以及了解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手段,并且在程序上、制度上给予保障。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为双方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了多种选择手段,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对方以及其他人提交他们掌握的证据,修改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也加强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而我国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则缺乏程序保障,缺乏程序保障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游离于诉讼程序之外的抽象权利。单纯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却不同时设定其收集调查证据的程序,确保其取证权利的行使,其结果必然造成当事人大量申请证据保全。因此,应尽快建立证据调查取证制度,赋予当事人和律师直接的调查取证权。在我国目前,可以先行建立调查令制度,扩大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证据保全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尤其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其意义更为明显。能否查证这些证据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赔偿请求的实现。实际上这些证据大多在被告手上,许多侵权者为了逃避责任,往往倾向于隐匿证据,很难掌握其侵权的全部数量和范围,也就无法追究其全部民事责任。是否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内容,使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遇到被告隐匿财务帐册的恶意行为,以推定的方式认可原告的计算方式和依据,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
   4、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索赔数额难以确定、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建议有条件的行使民事裁判权并细划知识产权民事与刑事保护的界限。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困绕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难点。实践中法院在确定赔款数额时,往往由于证据的原因,无法获得被告侵权产品的数量,获利等实际情况,最终只能根据具体情况给予30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赔偿。这种做法的结果是侵权人在支付了赔偿之后,往往还有较大的利润空间,惩罚性不足,威慑力不够,造成了实际上的一种不平衡,不足以打击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在当前全社会普遍要求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合法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民事制裁机制,及时有效的做出民事裁决,交由相应的执行机构去执行,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
  我国《刑法》第213条到第220条分别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发现被侵权人销售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此时是否应当移送,具体的标准是什么,应当细划。同时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刑法上缺少相对立的罪名如侵犯植物新品种,使这种犯罪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5、针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不够协调统一的问题,建议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与协调。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严重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一般没有类似我国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有效措施之一。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行政执法占据重要的地位。因此应该建立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有效协调机制,通过网络上的互联互通,充分获得对方的相应的法律文书,共同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同时对审判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移交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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