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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

发布日期:2010-08-03    作者:110网律师
针对长期以来法院系统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理解不同,以致出现同类执行案件处理结果相去甚远的问题,最高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最高院日前发布并于昨天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明确了相关问题的适用标准和具体的计算方法。

  长期以来,在具体执行中涉及迟延履行的利息征收,法院主要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遵循“加倍支付”和“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等方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认为,由于我国的利率有很多种,并且随时浮动,这导致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判断和依据各不相同。

  《批复》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在法院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债务与利息清偿次序不一的问题。叶林认为,现行做法中,有些法院采取利息先行偿付的方式,有些法院则会注重债务本金的清偿而忽略迟延期间的利息部分,“特别是在清理执行积案的时候,一些法院会选择后一种方式”。

  针对这一问题,《批复》第二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明确作为债务的本金部分要和迟延期间的利息一起,同时清偿而不能分开执行。”叶林认为,这种做法可以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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