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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活动中雇员因事故死亡雇主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0-08-09    作者:110网律师
雇佣活动中雇员因事故死亡雇主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09530,甘肃省秦安县贾某向律师咨询:
20095月初,贾某为自家建房时,因需要使用同村李某的某机械进行施工。李某以其机械为他人施工,附近群众皆知。某天,贾某找到李某(男,汉族,25岁,农民,有配偶、父母二人及小孩五人),谈好由李某开动机械施工并向李某支付20元钱作为报酬。李某将其机械开进施工现场后,贾某发现机械有异常,并询问李某关于机械的情况,李某称机械没有问题并让贾某放心,贾某就未再坚持及允许李某施工。李某在从事贾某指定的施工活动时,机械突然发生严重故障,导致李某当场死亡。经查,李某的机械确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属数人即找上门要求巨额赔偿,在贾家尚未作出明确答复之前,李家人等将贾家所有人均赶出家门,整日住在贾家,声称贾家若不赔偿,李家人将长期住在贾家。
【问题提出】
基于以上事实,贾某问:
1、贾某、李某之间形成何种关系?
2、李某明知自己的机械有问题,却隐瞒真相导致发生事故,贾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贾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具体应哪些费用?最高应是多少?
4、李某家属强行入住贾家是否合法?贾家该采取何种措施?
【律师评析】
针对贾某提出的上述问题,律师向其分析解答如下:           
首先,本案贾某与李某生前形成雇佣关系,本案案由应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在雇员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在这种雇佣关系中,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提供报酬。
本案中,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似乎符合工伤的部分特征。但是,李某不是贾某聘用的职工,只是根据约定临时参加该项工作的一个劳动服务提供者,贾某与李某之间形成的,显然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因而,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例。
其次,至于李某明知自己的机械有问题,却隐瞒真相从而导致发生事故,贾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规定在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项下,由于我国的特殊侵权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作为规定在其项下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既然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而,贾某对李某从事雇佣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贾某应赔偿的费用列别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关于各项费用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鉴于甘肃省省内并无统一标准,故而应根据受损的具体情节予以合理确定。
5、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最后,至于李某家属人众强行入住贾家,其行为明显违法。作为贾某,可以向当地辖区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救济。如情况属实,行为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请求公安机关以李某家属有关人员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予以查处。至于赔偿事宜,双方可以协商,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赔偿请求人完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遗憾的是,在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人众显然极不冷静,采取此种极端的方法,明显欠妥。
另外,律师认为,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任何情况下的损害都应承担完全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系作为长期从事该行业的成年人,应具备专业的施工常识。其受雇后,在施工的现场从事作业活动,应注意人身安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全力避免损失的发生。但是,其在施工中非但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而且明知自己的机械有严重的故障及安全隐患,却隐瞒真相并依然开动施工,从而导致事故最终发生,很显然,李某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亦存在严重的过错,因此,应就其过错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适当减轻雇主贾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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