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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雇员受伤/死亡案件

发布日期:2010-08-09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故意/过失]责任的减轻
·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项目]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一)物质损害赔偿金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
·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
·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注意事项]
·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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