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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0-08-10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建筑公司
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注意事项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解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与之配套的《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应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并应加强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税收退还等工作。本文将重点就国税发〔200828号文中涉及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收退还等三个主要问题展开解读,以期为广大建筑企业提供参考。
 
一、工程项目部是二级分支机构吗?
首先要明确,对二级分支机构的界定非常重要,其直接涉及到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体到我们建筑企业,二级分支机构主要是指分公司,也包括少量符合条件的办事处等机构,但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往往不构成二级分支机构,无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其次,澄清一个误区,子公司为独立之法人,不是分支机构,其纳税一般与母公司分离,不是国税发〔200828号文的规制对象。但如子公司另有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则同样可作为总公司适用该法规。
最后,如不具备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系由建筑企业总公司直接管理,虽然该项目部不是二级分支机构,但总公司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可见,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在税务实践操作中仍被视同为特殊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分公司可以独立于总公司自行计算纳税额并“就地预缴”吗?
关于这个问题,有必要强调国税发〔200828号文所确定的第一条原则即为“统一计算”。所谓“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工作,始终坚持总公司统一计算其下属全部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根据该法规第二十条,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所得税额,并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分摊方法详见该法规第二十三条),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故此,分公司并非独立计算并缴纳自己的应纳所得税额,而是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并在各分支机构分摊。
根据上述规定,盈利的分公司并不必然地在其所在地“多”缴税,而不盈利,甚至是亏损的分公司也有可能要在其所在地预缴所得税。之所以这样规定,我国的税务机关是将总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看做一个整体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在所得税的缴纳上却采纳了“均衡地方与地方税收利益”的原则,各地财政均可获得税收收入。在这种所得税缴纳方式上,如果总公司整体盈利较大,而某一分公司长期亏损,则无论是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是各分公司(包括长期亏损的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均可征收相应的所得税额。
综上,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分公司应按照总公司计算并分摊的应纳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而不是自行计算并缴纳。另外,需要提请广大建筑企业注意的是,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公司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公司或分公司管理的证明文件。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认定该项目部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办理退税?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年中仅是“预缴”,并在年度终了后实行“多退少补”。也就是说,年度终了,根据整体盈利情况,或办理退税,或补缴税款。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退税还是补缴,申报办理的主体只有总公司。根据该法规第七条“汇总清算”的规定,总公司在年度终了后,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缴纳所得税额,抵减总公司、分公司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多退少补税款。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三点:第一,总公司负责汇总清算;第二,建筑企业总公司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第三,如为退税,需由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
 
实行总分体制的建筑公司不在少数,甚至可以说,中等规模以上建筑企业均不同程度的采用了这种体制。而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更是几乎存在于所有建筑公司。学习并运用国税发〔200828号文,对我们广大建筑公司积极开展税务筹划有着重大意义。



作 者 简 介
 
李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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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
山东大学 管理学学士
华东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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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2009/01-至今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9/01-2010/03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律师
2008/05-2008/12    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领域:
李学科律师承办了大量房地产及建设工程案件,包括法院诉讼、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李学科律师曾为包括天安中心大厦、中鹰置业、振丰房产、仲益控股、启安建设集团、宜兴建工、东港建设、普莱克斯(中国)等内外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担任数家公司、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李学科律师熟悉并处理过的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业务包括,
(一)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
?    房地产开发全过程专业法律服务或各阶段专业法律服务;
?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股权转、受让专业法律服务;
?    项目转、受让专业法律服务;
?    工程类合同标准文本专业评审及专业法律实务培训服务;
?    建设工程纠纷非诉讼协商专业法律服务;
?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仲裁专业法律服务;
(二)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
?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大型承包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
?    建设工程纠纷非诉讼协商专业法律服务;
?    项目索赔非诉讼专业法律服务;
?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仲裁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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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例:
§             宜兴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美国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桩基、土建、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             江苏某某建筑公司与美国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             香港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大厦有限公司指定分包合同纠纷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             代表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0×)中国贸仲沪裁字第×××号裁决书;
§             上海市外高桥某某有限公司与某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
§             就外国公司拟投资中国建筑业企业向客户出具法律意见书;
§             某特殊气体(上海)有限公司与某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供应合同纠纷案;
§             为上海某展览公司举办大型国际自行车展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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