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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08-1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向某于2005年6月14日与黄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用黄某所有的座落于中山市某区的厂房,并且利用黄某作为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中山市某有限公司的牌照进行经营,合同约定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牌照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向某,以便向某进行实际经营,约定向某租赁厂房及经营公司期间引起之全部责任及债务概由向某承担。
    向某在承租厂房以及实际经营公司的过程中,未依法缴交2006年度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08年7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公司补缴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款8万余元、滞纳金5000余元。
    由于向某已经把厂房内的机器设备等财物搬走,把公司银行帐户内的资金转走,公司处于空壳状态,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黄某作为公司名义上的大股东,只好先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替代向某补缴了上述款项。
    黄某向向某追偿代垫的款项时,向某对此置之不理,拒绝返还。黄某委托本律师代为向法院起诉,要求向某返还代垫的税款及滞纳金。
    庭审过程中,向某的代理律师认为,黄某的出租行为实际上是出租工商营业执照,而出租执照的做法是违法的,因此双方所签合同是无效的,黄某不能依据无效的合同要求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即使双方所签合同为无效,本案所涉合同中关于责任承担的条款也是单独存在的,是属于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此,判决向某应当向黄某全额返还代垫的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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