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赠与情人的财产能收回吗?

发布日期:2010-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件简述: 情人之间可否赠与财产?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夫妻一方背着配偶私自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一般认定是无效的。
周建国是一位55岁的大学教授,其妻许萍刚刚从一家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女儿在国外读研究生。夫妻二人收入颇丰,家境富足,除了拥有一处面积400平米的豪宅外,还有一辆别克牌的私家车,在这个西南省份的城市是一个十分令人羡慕的家庭。

精力过人的周教授闲暇之余,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人脉,在学校附近开了一个私人医院,由于其医术高超,一时名声鹊起,门庭若市。夫妻俩便商量着找一个助手,扩大营业规模。

招聘广告贴出的第二天,周教授正给病人诊脉,突然眼前一亮:一个长得优雅、文静的妙龄少妇来到了他的医院。少妇芳名叫刘丹,时年28岁,毕业于省城医专,在一个偏僻的边陲小城医院工作。因结婚数年未育被丈夫嫌弃,导致二人终于分道扬镳。伤心之余,刘丹便离开小城来到这个省会城市谋生。

也许是被少妇高雅的气质所吸引,也许是被她不幸的遭遇打动,周教授二话没说,便当场拍板决定录用她了。上岗之后的刘丹也不负周教授的期望,不但手脚麻利,办事利落,而且对病人态度热情,深受病人的赞许。在周教授夫妇面前,刘丹更是嘴甜,整天“姐姐、姐夫”地叫,夫妻二人都为找了一个好帮手而暗自高兴。周家的私人医院也越开越红火。

第二年3月份的一天,周教授去广州参加一个学术研讨会,走时不慎将一个手包掉在家中的书房里,其妻许萍收拾家务时发现了这个手包。许萍好奇地随手打开一翻,结果让其大吃一惊:包里有16张汇款单!从去年12月到今年10月,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丈夫竟背着她偷偷给刘丹汇款16次,款项高达30万元!这究竟是为什么?两人除了工作关系之外肯定还存在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许萍忍受不住,就气愤地给周建国打电话,质问其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证据确凿,周建国无法抵赖,只好向妻子如实交代:

原来,许萍近两年因患更年期综合症,性情急噪,缺乏耐心,夫妻间时常因琐事争吵,在家中周建国心里经常有一种怅然若失的感觉。相反到了医院,刘丹的温柔体贴、善解人意,给了他极大的安慰。而周建国虽然年近花甲,但他身材高大健硕,精力充沛,且学识渊博,温文尔雅,对离婚独居而难免寂寞的刘丹来讲很有吸引力。两人互相欣赏,日久生情,终于有一天两人逾越了师徒关系的界限,成为了情人。

不久的一天,周教授发现刘丹郁郁寡欢,就趁下班前没人的时候问她怎么回事?刘丹开始时吞吞吐吐、犹豫不决,经周教授再三追问,刘丹才告诉他,她远在千里之外偏僻山村的母亲身患癌症却付不起20000元的住院费,自己作为家里唯一读过大学的儿女却无法对母亲尽孝,为此才这么难过。周教授二话没说,就拉着刘丹来到邮局,给其老家汇了30000元钱。刘丹自然感激地痛哭流涕,从此,工作上更加勤快,生活上对周教授照顾的更加体贴。之后,刘丹老家隔三差五地总有事情发生,每次开口向周教授要钱,都说是借的,以后一定会偿还。这样不到一年时间,周教授总共给其汇款达30万元。直到一个月前,周教授发现刘丹背着自己在郊区买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几经追问,刘丹承认买房款就是从周教授手里借的那些钱,所谓其母亲生病云云都是编造出来的,但刘丹最后信誓旦旦地向周表示她对周的感情是真挚的,买房子也是为了两人以后偷情方便。周教授见事已至此,也就没再深究。

听了周教授的坦白,许萍感到十分气愤:刘丹不但勾引了自己的老公,还骗取了属于她和周教授两人的共同财产的巨款,给其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此,她不顾丈夫的苦苦哀求,毅然一纸诉状将周、刘二人告上了法庭。

开庭时,周未出庭应诉,但其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回避了他和刘丹的情人关系,并认为这30万元钱是他借给刘的;刘丹到庭参加了诉讼,她坦白地承认了两人属于情人关系,但她认为这30万元是周教授赠与的,周既然说是借款为什么没有借据?

F区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庭审查明:周、刘两人认识的一年多时间里,来往频繁,关系密切,尽管周建国不承认两人是情人关系,但依据原告许萍的陈述,结合被告刘丹的答辩,以及周建国背着许萍向刘丹汇款的事实,可以推定周、刘二人的情人关系成立。关于周建国向刘丹前后16次汇款问题,因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每次汇款的凭证,原、被告三人对该事实均不否认,所以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关于该16笔汇款的性质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周建国无法提供争议的30万元是借款的证据,被告刘丹也提供不出该款项属于赠与的证据。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推定刘丹取得该财产没有法律根据,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为此,判决如下:被告刘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30万元。

接到一审判决后,刘丹不服,向D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坚持认为该30万元属于情人之间的赠与,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两个月后,D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但对争议标的的定性不当,鉴于被告周建国无证据证明属于借款,其在原告起诉前也从未向被告刘丹提出过返还的主张,而是迫于原告的压力才提出属于借款的主张,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应当推定争议款项属于赠与。但是,双方这种基于情人关系的赠与违反了善良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共秩序(即“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该财产的所有权本应属于周、许二人共同所有,但鉴于周建国在本案中属于被告身份,其亦未向被告刘丹主张返还,故依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被告刘丹只负有向原告许萍返还争议款项的一半的义务。为此,将判决变更为刘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1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个真实的案例,鉴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本文隐去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使用了化名,但案情本身则是真实无误的。

两审法院均认定了周向刘汇款的事实,但对该笔款项的定性却存在着分歧:一审认为属于“不当得利”,二审认为属于赠与,但该赠与行为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应当说,二审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更准确无误。因为取得“不当得利”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既没有法律规定的根据,也不存在约定的根据,而“赠与”作为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它一般也不以存在法律根据为前提,只要当事人双方有约定即可成立。所以,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中的“赠与”行为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一个民事行为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它就当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该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周、刘之间的情人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和善良的社会风尚,如果判决赠与有效,则不利于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不利于净化社会风气,甚至会鼓励婚外情和借婚外情索取财物。

同时,二审改判刘丹返还30万元的一半也更符合法律的精神。周建国虽然支付了30万元,但他自始至终都没有要求刘丹返还,只是在其妻许萍起诉后才说是借款,显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他对属于自己的那一半财产有权作出处分,他在诉前和诉讼中的表现应当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故,二审的判决显得更有说服力。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两级法院从不同的法律角度,均未承认刘丹取得争议款项的合法性。二审改判其只返还一半财产,是基于周建国没有主张权利。如果周也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其返还,那么,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最后,借用圣人名言,与诸君共勉:“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