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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等六人诉王某房产继承一案

发布日期:2010-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件简述: 房屋的加盖容易引发权属争议,特别是在继承的领域内。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朱某姐妹二人自其母田某1980年病逝后,一直与其父及继母王某一起生活。田某名下宅基地一处,地上房屋六间。1986年朱父及王某将房屋加盖为12间。1990年田某的父母相继去世。1997年该宅基地被拆迁,拆迁人安置住宅一套,商铺一间,均未办房产证。2000年朱父立下遗嘱称,住宅及商铺均为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自愿将属于自己的份额遗嘱给王某,并进行了遗嘱公证。2006年,朱父病逝,王某占有房屋。朱某姐妹两人及其舅舅和姨四人起诉王某,要求依法继承房产。

周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该案情较为复杂,遂从公证遗嘱的效力作为切入点代理此案。周律师认为,公证遗嘱效力存在瑕疵。首先从房产的渊源上看,该两套安置房均是对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补偿,而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有田某的份额,田某去世后,并未进行分割;两套安置房并非全部为朱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里面有朱某姐妹等六人继承田某的份额。由于田某的父母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应转继承给他们的四个子女。

此案经周律师代理,法院做出撤销公证的裁决,并随后判决朱某等六人及王某共同继承两套房产。很好的保护了朱谋等六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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