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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交易中如何防范货款纠纷、如何追讨货款

发布日期:2010-08-26    作者:李英俊律师
企业合同交易中如何防范货款纠纷、如何追讨货款
 
由于市场主体鱼龙复杂,不讲诚信、恶意违约违法现象大量存在,很多企业缺少防范意识,对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了解甚少,一旦出现不诚信的行为或者纠纷而诉诸法律,维权往往受困受阻。在此向各位工厂企业负责人给出以下建议,提醒诸位做好事前防范,知悉事后对策:
    一、合作前仔细调查合作对象是否合法注册、是否正在经营,登记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的经营地址是否有变化、其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如何、法定代表人身份等。
    企业需要搜集交易对方工商登记、财产状况、有无涉及诉讼、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股东情况等资料并建档保存,同时交易过程中的所有过往资料也要建档保存,有时候往往是这些过往的资料可以说明双方交易的习惯和方式、文件签订效力、财产的动向,从而对诉讼有决定性的影响。
    二、保管好送货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送货单、函件、传真、邮寄凭证等。这些是证明我方履约的重要证据,要注意掌握这些证据的原件,并确保证据材料中买方签章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送货单等单据,由于一般只是对方员工签名,这存在很大风险,要定期对账并盖章确认,或者要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同时也要保留好对账单、付款申请书、欠条、还款计划书等确认对方货款的重要证据。不要在买方付款之前将关键的交易单据原件交给对方,无论是出于交易习惯或其他原因,否则对方一旦赖账,手上将无权利主张之凭证。
    如果买方要求付款之前事先给定金的,要特别注明给付定金不视为付款。如果是通过转账的方式收款的,最好不要再另行向对方开具收据,否则在诉讼中,可能被认为付款两次,建议在收据中中注明是针对哪笔转账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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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交易的主体,我们所指的主体是指采购单、送货单上面显示的交易主体,有一些采购方(买方)名称与盖章的公司名称不对的,则应以盖章的公司为交易主体,要注意所盖的是公章、财务章还是业务章或者合同章,这对交易文件的效力都有着实质性的影响。有一些企业采购时用香港或者台湾甚至国外公司的名称采购(也有一些用国内公司名称,但未加盖国内公司的公章),然后要求送货到国内大陆的公司,出现拖欠货款之后,卖方在法律上很可能只能找这些香港、台湾或者国外的公司索要货款,这将大大增加索赔的难度。不管如何,一定要留意,单据上的交易主体是谁,不要轻易因为关系比较熟而放松了对此的审查。
    交易过程中合同需要变更的,一定要求签订书面的文件,以免因合同变更证据不足而造成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
    如果是通过第三人送货的,一定要注意及时要求收货单位出具确认函或在对帐单中详细记录。
    对于传真件在诉讼中的效力,由于传真件很难识别是否原件,在出现纠纷时往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使用传真件作为交易的凭证时要谨慎,一定要取得对方签章的原件方可。
    三、要求买方提供担保。担保有两种,一种是以物作为担保,譬如房子、机器、车辆等,另外一种是以人作为担保,如可以,可直接要求买方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在送货单/收货单、对帐单上亲笔签署连带保证条款让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追索货款应注意诉讼时效届满问题。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主张权益,期间届满之后,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方以已过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根据我国法律,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约定的还款期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内,公司应及时采取适当的方式主张债权以使自己的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主张债权的方式具体有委托律师发函追索债务、要求买方向卖方发出债务确认书、双方确认对帐单等。
    五、谨慎向对方出具书面资料,防止陷入对方事先设置的陷阱而被其利用,与对方的往来函件最好经过律师事先审查。
    六、完善应收帐款日常管理制度。
    对不同的账款采用不同的清收方法,最好请专业人员及早介入,从法律等多方面对对方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  本文作者:广东浩宇精英律师事务所  桑中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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