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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太安村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补偿费几个问题的解答

发布日期:2010-08-28    作者:110网律师

对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太安村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补偿费几个问题的解答
一、承包责任田是否可以继承?
答:农村农户承包的责任田不属于个人遗产。如果该家庭已绝户的,即使在承包期内,也应由发包方即村集体收回。

理由如下: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但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
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不难看出,法律对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规定:对林地和以其他方式承包(即商品化承包)的土地,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而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没有明确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依立法解释,原因有二:一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作为承包主体的承包农户还存在,其余家庭成员以该承包户的名义继续承包,不发生继承问题,无需再作明确规定。二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保障承包者生存条件的权利,承包的全体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权利便丧失并自然添加于其他承包家庭。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正,不应允许原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承包。

所以,你们村里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不属于个人遗产,如果该家庭已绝户的,即使在承包期内,也应由发包方即村集体收回。

二、 1队有位五保户死后,2队的几个村民是他的侄子、侄孙。主张继承五保户的责任田和遗产,村委如何处理?
答:2队主张继承五保户的责任田没有法律依据。另外,继承人的范围只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队中主张继承权的人,如果不是该五保户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没有继承权。该五保户的遗产应由村集体继承。
理由如下:
承包责任田不属于个人遗产,继承五保户的责任田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上面已解答,不再重复。现对:五保户的遗产由谁继承?继承人的范围包括哪些?进行解答:
(1)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第55条等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立遗嘱抚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2、“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
(2)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可见,除了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外,一般情况下,其他人都不是继承人的范围。

所以,你们村主张继承权的人中,如果不是该五保户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没有继承权。该五保户的遗产应由村集体继承。

三、答:1队的五保户去世已有20来年,现因国家修铁路征收1队的集体土地,2队中上述几个村民是否有权继承该五保户的土地补偿金?
2队主张继承五保户土地补偿金也没有法律依据。该土地补偿金由1队集体成员享受分配。
理由如下:
首先,该五保户已在二十年前死亡,当年死亡时,集体土地还没有被征收,土地补偿金并没有形成。集体土地被征收产生土地补偿金由本集体小组成员享受分配,如今集体土地被征收产生土地补偿金,已经死亡的本集体村民或已经迁出本集体的村民,不再享有本集体成员的资格,无权享受分配。
《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土地补偿费是按村民所承包或者使用的土地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还是按人头进行分配?
答:集体土地被征收产生土地补偿金按人口分配比较合理。
理由如下: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农村劳动集体,即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若干成员的集合。无论其性别、年龄、精神状态、生产技能如何,对集体土地都享有完全平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物权法》第58、59、60、61条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农村劳动集体在法定范围之内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的支配权利。
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农村劳动集体,即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若干成员的集合。无论其性别、年龄、精神状态、生产技能如何,对集体土地都享有完全平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等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其所有成员都完全平等地享有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的权利,即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由此可见,分配时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的必要条件,也是唯一条件。

第五、1队的全体村民都同意人头进行分配土地补偿费,但2队不同意,应如何处理?

答:农村集体生产小组有权决定本小组的收益分配方案。
理由:
土地补偿费是按村民所承包或者使用的土地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还是按人头进行分配,属于分配方案的问题。
根据
(1)《物权法》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五)(六)(七)(八)略

第二十四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所以,你们村民小组,可以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方案。其他村民小组无权干涉。


方律师:13607814149

201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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