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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上市交易流程手续及费用。

发布日期:2010-08-29    作者:110网律师

央产房上市交易流程手续及费用。
邵亚光律师 18710170567 =====> 去购房单位的房管科咨询房子是不是央产房。
==>核实能否上市交易。
===>可以上市的话,请让单位开具1,《同意出售证明》 、2,《物业、供暖结清证明》(《物业,供暖结清证明》可以后开,本证明要先去小区所在的物业开证明以后拿到单位的房管科再开一个《物业,供暖结清证明》)。
===>带上1房本、2身份证、3《原始购房合同/协议》、4《同意出售证明》、5《物业供暖结清证明》去蓝岛大厦填写《央产房上市交易登记表》。
===>取回盖有公章和编号的《央产房上市交易登记表》。
===>去中介公司登记,说房子出售,告诉房子的具体情况。【可以直接告诉我:在我这里登记,全北京的链家店面都会帮你推销您的房子,链家地产是直营的,房源共享。本人链家地产资深经纪人:24小时电话,胡泽建:15810643868】
===>中介公司代客人去看房子。
===>当经过多个客人多次看房后,会有客人对您的房子产生购买初步意向,这时双方见面,协商(价格,付款方式,物业交割时间,户口迁出时间)
====>当协商有结果后,签署定金合同并交付定金(2万-20万)给业主,签订《买卖合同》,《过户按揭合同》,《补充协议》。
====>中介公司签署《网签合同》
====>如果买方商业贷款买房:交定金后,需要1【评估】--评估公司会去被交易的房子里拍照、实地勘察。2【拿到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会给您的房子评出来一个总价格,银行会根据评估总价格、再根据房子的年代来确定最多会贷给买房人多少钱。3【交付首付】--评估过后,可以确定银行能借多少钱给买方了,除了能从银行才出来的和已经交付的定金,那么剩下的金额将做为首付款支付给业主。一般来说为了买卖双方的资金安全,建议采取【资金托管】的方式,也就是说,买方直接把钱存在卖方的银行卡里,但是这笔钱被冻结起来,只有等到过户以后这笔钱才会被解冻,【资金托管】这个手续会跟:银行,中介,买方i,卖方这四方一起签一个《资金托管协议》。4【银行面签】--买卖双方都是买卖夫妻双方本人到场带上身份证,买卖夫妻双方户口本,买卖夫妻双方结婚证、等等证件。向银行申请贷款,签署贷款合同。5【银行批贷】--银行审核买方的收入证明,公司资质,学历等证明后会把钱批下来。
====> 缴税
====>过户
====>放款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文件号:国管房改[2003]165号
颁布日期:2003年8月14日
  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
  (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将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第七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定点交易机构应将交易情况及时反馈交易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第九条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十条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划转北京市财政。
  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划转中央财政或者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其中,已购公房原产权属于中央行政机关的,全额划转中央财政;属于中央事业单位的,50%划转中央财政,50%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于中央企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
  第十一条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出售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应真实、准确,出售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房改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交易办公室定期公布定点交易机构名单。
  定点交易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按照提高效率、方便交易的原则,为出售人代理交易并办理相关手续。定点交易机构应按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合理收费。   定点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不能向交易人提供有效服务的,将取消其定点交易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不含部级干部住房上市出售。
  第十六条凡涉及交易过户、权属登记以及税费缴纳等事宜,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 2003 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指"中央在京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住房制度改革归口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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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房上市条件:建档、单位同意出售。
央产房交易的特殊材料:《上市登记确认表》、《物业供暖结清证明》
建档手续:房产证和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一份,业主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个一份(业主的联系方式写在身份证上),《上市登记确认表》,业主手写委托书、经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注意:1、产权人住房面积超标,需产权单位出据超标处理结果证明。
2、如业主已经不在原产权单位,需现单位出据无分房证明。
3、如业主爱人也在央产单位则需其爱人出据无分房证明。
4、如果购房协议中有特殊约定的,需产权单位出据放弃原约定的证明,并同意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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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人住房面积超标,需产权单位出据超标处理结果证明。
2、如业主已经不在原产权单位,需现单位出据无分房证明。
3、如业主爱人也在央产单位则需其爱人出据无分房证明。
4、如果购房协议中有特殊约定的,需产权单位出据放弃原约定的证明,并同意出售。
然后才是物业结清证明,爱人同意证明,业主身份证。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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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央产”业主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由指定的经纪机构免费代办,并送到交易办公室审核
  出售方需提供的材料:
  A房屋所有权证书
  B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结婚证
  C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地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暂住证
  D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E与买受人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F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注: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补交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者原状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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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产权证过户
  卖方提供资料:
  A审核批准该套房屋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B身份证
  C户口本
  D产权证
  E人名章
  F与产权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如没有可提供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者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
  G与买受人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H物业费、供暖费结清
  买方提供资料:身份证、户口本、人名章;外地人需提交身份证、暂住证、人名章
  第六步:银行放款
  第七步:权属转移
  第八步:物业交割
  央产房上市的交易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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