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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必须得遵守吗

发布日期:2010-08-3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任何一个单位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只是有些制度挂在墙上,有些制度写在老板心里,有些制度放在老板嘴里。制度要求该怎么的你就该怎么的吗?违反了制度你就得受罚吗?
【案例一】小张在某公司上班,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1500元。近来由于妻子分娩住院,小张上班有迟到早退情况。月底领工资时发现少了100元,便向出纳询问原因,出纳告诉他是因为违反公司考勤制度,迟到早退5次,每次被罚款20元。小张进一步询问人事经理,经理拿出公司考勤制度,上面果然写着“(员工)每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的规定”。小张想公司制度是针对大家的,自己也必须遵守,看来不认罚也没办法,只能下次注意按时上下班了。
【案例二】任小霞在某竹艺公司任质检员,负责成品质量检验,经过其检验后的产品才可以入库上市。由于工作疏忽,小任将一批质量不合格的货物误判为合格,导致这批货物上市后被退货。事发后,小任接到公司一份处理决定,宣布将其辞退。经过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刘经理的交涉,小任看到了公司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制度上果然有“由于员工工作失职,导致公司损失的,可以对该员工警告、记过、辞退”的规定。小任认为自己从来没有看到过这样的制度,刘经理告诉她,这个制度是上个月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准备在下个月开全公司职工大会的时候公布。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本制度从通过之日起实施。所以,小任由于其失职,没有及时发现不合格产品,导致公司产品信誉损失,公司有权对其做辞退处理。
【法条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律师提示】对于规章制度,此次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专门予以规定,并赋予法律效力。但作为用人单位据以加强内部管理、处罚违纪员工的“利器”的规章制度,不是用人单位随意处罚员工的工具,必须接受司法检验。只有满足依法制定、民主程序和公示三个条件的规章制度,才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得以实施管理的依据。案例一中,小张迟到早退固然不合“规矩”公司规定规章制度对此规定进行处理也没错。问题就在于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可以规定对违规员工进行罚款。我们知道,对公民的罚款处罚作为财产罚只有有权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根本无权对员工进行此种财产处罚。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小张所在公司的所谓罚款,其实就是借制度的名义克扣工资。这种制度本身违法,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小张可以不认罚。如果公司强行扣减其工资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案例二中小任工作失职造成公司产品声誉损失,的确有过错。公司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这种行为通过制定制度进行处分不仅合法而且必要。但在本案中,公司拿出一份没有经过公布的规章制度对小任进行处罚,就有不当之嫌。早在19世纪的法国就已经有“未经公布的法律不得生效和处罚”的规定(大意如此)。我们也许是没有这个传统,法往往“秘而不宣”,只有处罚时才拿出来,不符合基本的法治原则。劳动合同法很明确,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不得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不可以此未经公布的规章制度处罚小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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