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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该向你告知些什么?

发布日期:2010-09-0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看了单位的招聘简章或人力资源公司的介绍,你去报名面试,单位问了很多问题,你是否想到要问单位一些问题?如果你不好意思开口问,单位应该主动告知你些什么?上班后,你发现单位并不是想象中的美好,你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首次引入了保险法上的告知说明义务制度,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要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如果没有遵循,法律后果您清楚吗?
【案例一】某公司在人才招聘会上张挂招聘海报,声称该公司是当地同行业中规模最大的企业,生产技术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公司所有员工经济待遇在本县同类企业同类工种、相当资历和技术水平的员工中,达到最高水平。前来应聘的大学毕业生小梅向招聘人员了解该公司情况时,招聘人员告诉他自己看招聘海报。小梅觉得在这样的公司工作,能够学到先进的技术,而且又能够获得相对丰厚的收入,于是填写了报名表。招聘人员简单问了小梅一些问题后,双方均对对方表示满意,于是签订了劳动合同。上班后,小梅发现该公司并非如海报上所宣传的那样,该公司规模在当地充其量不过是中等,而且工资水平也并不是很高。更重要的是,该公司所使用的技术设备,都是从某国有大企业购置的廉价淘汰设备,根本谈不上先进。小梅感到非常失望,但同事都劝他,既然劳动合同都签了,“既来之,则安之”吧。
【案例二】某音箱设备委派张某到西部地区招工。一向在家做家务的家庭妇女小李等人问“听说你们南方都很热,上班的车间里是不是很热啊”张某答“没关系的,我们车间里都有空调,不会热的。”于是小李等人就来到该厂打工。上班才知道,小李所在的车间根本就没有空调,而且在生产流水线一站就是5小时。小李不堪忍受酷热及高强度工作,数次晕倒在地,数月坚持下来,引发小李本来已经数年未发的慢性疾病。小李要求工厂支付医疗费,老板说慢性病发作不属于职业病也不属于工伤,决绝赔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案例中的情况,我们对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一般的法律条文当中,如果涉及到“应当”之类的用语,可以理解为是法律上的义务性规定,理解为“必须”为之的。在本案当中即使作为劳动者的小梅和小李等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告知,用人单位也要主动告知,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案例一,招聘海报上的宣传用语必须如实写,如果有夸大不实承诺,而劳动者正是看了海报并据此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入职后发现与海报承诺不一致的可以此为理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可以不受劳动合同的约束,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单位还要赔偿。案例二的情况更是如此,对于小李等劳动者关于劳动条件的承诺,如果入职后根本没有,劳动者也可以单位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主张损失赔偿。但是,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举证相当困难,所以奉劝大家,都留些心眼,把相关的证据在签订书面合同前尽量固定下来,以后真是发生争议的话,对自身权利的维护还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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