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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能否以调解形式结案

发布日期:2010-09-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该条表明可以以调解的形式结案。笔者认为,在其它诉讼中,虽然也有代理人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应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或经当事人授权。
  离婚诉讼是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愿,法定代理人是无权表示这种意见的,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明。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因精神性障碍,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理性方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实质性法律问题因缺乏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无法用正常的语言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立法上,从确定精神病人具备最主要原因和精神病人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方面,已在法律规范体现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即归于无效,该类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即使法定代理人与婚姻当事人的一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也不应当用调解的形式结案,但可在判决书中将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且民诉法解释只针对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并不包括限制行为能力。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进行诉讼。”此条仅规定监护人代理诉讼,但对于监护人的权限并未进行规定,也就说法律并没有赋予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民事权益权利,基于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不应当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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