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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纠纷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诉讼中止

发布日期:2003-12-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由于存单纠纷案件往往伴随着金融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时可能会发生金融机构的涉嫌犯罪的工作人员及用资人出逃的情况。在有关国家机关没有将犯罪嫌疑分子抓获,查清全部金融刑事案件事实之前,人民法院对于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及定性将会面临很大困难。因此,需要对该存单纠纷的民事案件适用诉讼中止的民事诉讼程序,待刑事案件查明以后,人民法院再行恢复审理。对存单纠纷案件适用诉讼中止程序,将会使金融机构与出资人、用资人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有可能在此期间内,由于相关当事人的资信情况、财产状况发生较大的变动而使善意权利人的合法债权落空。因此,有必要对存纠纷案件审判过程中适用诉讼中止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明确的适用或解除条件,以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实践中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适用诉讼中止程序存在的问题

  但是,由于存单纠纷案件比较复杂及当事人的利益驱动,也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诉讼中止的条件规定得比较笼统,造成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适用诉讼中止程序时存在以下问题:

  1、某些法院存在着无限期地适用民事诉讼中止程序,使得民事流转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存单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特别是金融机构一旦败诉,就要承担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民事责任。虽然有些案件事实非常清楚、法律关系也比较明确,不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介入就能查清民事纠纷的事实、分清责任。但某些金融机构出于利益的考虑,可能会先行报案由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对此案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然后以此案为金融刑事案件为由要求人民法院中止审理此案。法院一旦中止审理此案,由于案件的主要经办人一般均已在逃,加之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侦破并没有取得预期的进展(这正是某些金融机构所希望的),使得案件的嫌疑案犯久久不能落网,案件案在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无限期拖延的结果,使得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也不得不无限期地中止下去,这就使得本来比较简单的法律关系人为地复杂化了,使本应该明确的民事流转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就对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保护合法经济主体,促进交易的程序价值理念造成伤害。

  2、某些法院也存在着没有查明案件的事实,没有分清责任就将民事责任判决给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

  与第一种情况相反,有些存单纠纷案件非常复杂,特别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中,采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在此非法借贷案件中的过错程序来判决金融机构、出资人、用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如果金融机构的经办人员在逃,用资人及出资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联合起来共同作出不利于金融机构的陈述。如果银行的经办人员及用资人均在逃,出资人往往为了推卸自身参与非法借贷行为的过错法律责任,在答辩时往往隐瞒事实真相,否认自身没有向金融机构交付资金、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事实,或者是推说自己已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并且接受金融机构的指令半款项转给用资人,以此达到加重金融机构的民事责任的目的。而在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如果用资人不能偿还本金,金融机构要承担从100%~20%不等的本金返还责任。金融机构往往因负案人员在逃,难以找到使自己摆脱或者减轻民事责任的证据,往往要承受自己本不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此时,人民法院应该适用民事诉讼的诉讼中止的程序,待公安机关和检察部门查清案件的前后事实后再定性判决,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

  3、由于《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诉讼中止的条件规定得比较笼统,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分岐及适用上的随意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规定中指出,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时适用诉讼中止的条件是:“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鹉中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对于以上条文各地人民法院的理解不甚相同。有的法院认为以上三个条件事实上是相互独立的,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就可适用诉讼中止;有的法院则认为:以上三个条件是并列关联关系,只有三个条件均满足时才能适用诉讼中止。由于各地法院对此条文理解不相一致;加之该条文过于原则化,这就给了各地法院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适用诉讼中止程序一个很大的自由掌握的空间,从而容易产生前面两种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

  二、存单纠纷案件中适用诉讼中止程序的具体条件

  为了能够消除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适用诉讼中止程序存在的上述问题,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更加公正和有效率,笔者建议一是对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适用诉讼中止程序的条件进行更加严格周密的规定,二是如果审判实践中存在人为不正常的诉讼中止或不中止的情况时,赋予当事人有自我救济的权利。

  (一)存单纠纷案件中适用诉讼中止程序的具体条件

  笔者认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适用诉讼中止程序的条件应作严格性的解释,并增加一些新的限制性条件,当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可由当事人申请诉讼中止,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或法院直接依职权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应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口头裁定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口头裁定必须记入笔录。

  1、该案当事人有伪造、变造、虚开存单的行为或涉嫌诈骗已被羁押或在逃的;?2、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对该案已经立案侦查;?3、存单纠纷案件需要刑事案件查明相应的事实并作出判决之后才能审理。

  对于第三个条件因存单案件是一般存单纠纷案件和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而有所不同,需要分别加以探讨;

  (1)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下适用诉讼中止程序需要由相关司法部门查清的事实:

  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的关键在于审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审查存单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建立存款关系的真实性。由于《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将对存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有时往往因承办本业务的工作人员在逃很难举出证据证明存单持有人与其是否建立的真实存款关系。金融机构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部门的配合才能查清相应的事实,实践中需要提起诉讼中止由相关司法部门配合查清事实的情况主要有:

  第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营业柜台向存款人出具虚假存单或在记载上存在瑕疵的存单,私吞款项或携款逃跑后,对双方建立存款关系的数额认定有很大争议的;

  第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伪造银行存单到客户处揽存,所得款项未交单位,引发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在逃,难以确定存款人交付的款项数额的;

  第三、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金融机构的存单,金融机构虽然出具存单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但存单是真实的,如主要当事人在逃,而案件中对款项是否交付有争议的;?第四、因存款被冒领,冒领人已经逃跑,法院对存单持有人与冒领人相互串通,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事实难以认定的。

  (2)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中适用诉讼中止程序需要由相关司法部门查清的事实。

  ?因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于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由金融机构来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原则,对于此非法借贷行为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分配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当事人的过错特别是金融机构的过错大小就成为人民法院应该首先查明的事实。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大小是以以下两个法律事实表现出来的:

  第一、出资人是将款项直接交付金融机构还是直接交付用资人;

  第二、是金融机构指定出资人将款项交给用资人,还是出资人指定金融机构将款项交给用资人。

  以上事实常因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用资人在逃难以查清,而出资人一般由于受利益驱动往往对金融机构的过错加以夸大。因此笔者认为在以上两项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下由金融机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适用诉讼中止的程序,待相关司法机构查清犯罪事实后再行审理。

  (二)存单纠纷案件中适用诉讼中止程序时当事人的救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与了人民法院在决定诉讼中止程序时的较大职权。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是否在审理案件中适用诉讼中止程序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适用诉讼中止的时间长短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对于恢复诉讼的审理,诉讼中止的解除也要由法院来决定。当事人对诉讼中止的裁定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笔者认为以上规定带有比较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实践中可能会存在某些法院的审判人员主观臆断或一方当事人庭下与某些审判人员串通产生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程序上规定对当事人的救济措施。

  1、当事人可以提出适用诉讼中止程序的申请,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审查后决定。改变以往单独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单独作出的情况;

  2、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止的申请被驳回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于复议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作书面答复;

  3、当事人对于法院中止诉讼的裁定有异义时可以向受理该案件的法院的院长申请复议一次,对于该复议的申请法院也应做书面答复;

  4、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解除诉讼中止的裁定如果有异议时,可以向受理该案件的法院的院长申请复议一次,对于该复议的申请法院应做书面答复。

  如果从程序上规定当事人的以上诉讼权利,则会使法院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适用诉讼中止的程序时更加谨慎,更加明确,从而最后起到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目的。

  存单纠纷案件经常涉及成百上千万元的纠纷。如果在不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进行判决,往往会使没有过错或没有足够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不应承担的巨额民事责任;而案件的久拖不决也会使民事法院关系长期处在不确定的状态。怎样调和在审理存单纠纷案件中出现的公正与效率的矛盾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如果法院正确适用诉讼中止程序并给当事人以足够的程序救济权利。公正与效率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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