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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

发布日期:2010-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个人债务包括:
  (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案例:林强与小娟结婚五年,林强自己经营一间房地产公司。三年前林强在外包养二奶,不但不回家,也不给抚养费养子女。小娟单位效益差,收入低,身体又有病,为了生活和看病,她只好向外举债,一共借款三万元。去年林强向法院起诉离婚,提出他经营的公司有40多万的债务,要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要小娟共同承担。小娟不同意,认为林强经营的公司所得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同时,她也提出自己为了生活所负的三万元债务也应由林强承担。最后法院判决,小娟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林强公司所借债务为林强个人债务,不能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更不需要小娟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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