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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盗窃案(审理结果:一年有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0-09-09    作者:110网律师
  •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参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案的一审开庭审理活动。通过会见被告人、翻阅相关案件材料、参与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构成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二、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看,本起盗窃案件案值不高,相比其他盗窃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赵某某并非整起案件的始作俑者,只是在老乡赵某等人的鼓动下参与了本起盗窃事件,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所起作用也相对较小,所获利益较小,系从犯。
    三、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积极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希望合议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在看守所里表现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合议庭据此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已经深深悔恨、反复自责的被告人赵某某处以较轻的刑罚,使他看到希望,要比判处重刑更有利于对其改造,更有利于化消极为积极。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处以缓刑。
    谢谢!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海滨 律师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备注:
    1、辩护词做了技术性处理。
    2、鉴于本案属于团伙犯罪,法庭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处以缓刑的请求,但在量刑上给予了考虑。 PS: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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