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日期:2010-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作为“一般同居关系”的处理。所谓“一般同居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于这种单纯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解决的办法只能依靠双方协商处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作为“特殊同居关系”处理。所谓“特殊同居关系”是指同居中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又有违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制观。因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一方或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相关法律问题
-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时效性? 9个回答10
- 前郭县人民法院不执行行正诉讼法四十二条 0个回答0
- 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否受理同居关系人的财产纠纷? 4个回答0
- 仲裁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吗? 1个回答5
- 我想知道和厂里已经签下了协议,事后我觉得不合理,我想对法院提起诉 5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 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在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期间,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能否以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 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当事人再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最高院司法观点
- 能否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 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能否向另一方要求索赔?
-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