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遗产继承 >> 查看资料

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有哪几类?分别在哪些情况下使用

发布日期:2010-09-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大致分两类:一类是继承公证书。主要用于在大陆办理有关涉台继承手续使用。另一类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公证书、无遗嘱公正书等。主要用于当事人在台湾地区办理继承手续时使用。
  凡遗产在大陆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申请人在大陆办理继承公证书;遗产在台湾的,要涉及台湾地方法律的适用,大陆公证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的亲属关系公证、婚姻关系公证、委托公证等。其中用于继承在台遗产的委托书按台湾通用格式出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