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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

发布日期:2010-09-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期限类型 《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 劳部发[1995]309号)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年3月8日 京劳协发 [1995]118号) 第四条 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六条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内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8日 京组通[1997]78号) 西藏内调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有关接收单位对西藏内调职工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已工作十年(合十年)以上的职工,本人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接收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 劳部发[1995]309号) 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10月27日 劳办发[1995]81号)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一条提出: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住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 劳部发[1995]309号)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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