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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天津市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0-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根据本市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本市自2008年起实施企业职工的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以此提高了企业职工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信息,2009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793元标准计算,防暑降温费(月标准)83.8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四个月。 另外,按照新的标准计算,今年本市职工中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6.4元,夜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12.8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强调,目前执行的中、夜班津贴新标准是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支付中、夜班津贴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适当提高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
  天津高温津贴:涨了5块8
  天津市自2008年起实施企业职工的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以此提高中、夜班津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信息,2009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793元标准计算,防暑降温费(月标准)为2793元×3%=83.8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4个月,总计335.2元。比去年防暑降温费每月78元上涨了5.8元。
   暑期不在岗 没有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而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都应享有防暑降温费。但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将不享受该待遇。职工享受的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一些“软条件”,即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
  最低工资当中 不含高温补贴
  当气温超过35℃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目前有个别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将高温补贴计入到了最低工资中。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强调:职工在高温等特殊环境中工作领取的津贴、加班费、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障金和住房公积金等收入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
  中夜班津贴 规定最低限
  另外,按照新的标准计算,今年天津市职工中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6.4元,夜班津贴每人每日不低于12.8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强调,目前执行的中、夜班津贴新标准是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支付中、夜班津贴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适当提高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
   高温工作中暑算工伤
  对于“工作中发生的中暑通过鉴定可认定为工伤”这一政策,了解的人甚少。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在气温超过35℃的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如其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按《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该职工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病假工资等由单位支付。如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拒不支付,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举报投诉电话为:12333
  暑期不在岗不能享受高温津贴
  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另外,暑期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用人单位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加强暑期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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