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0-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一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这条规定与以前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不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强调老职工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强调用人单位和老职工的契约自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终止,但必须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依该条规定老职工要知道不得终止的条件不是无休止的,当法定不得终止的条件消灭,如孕妇在哺乳期满,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凡 2002年5月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老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老职工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失职的行为包括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等。
相关法律问题
-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4个回答0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有哪些规定? 4个回答0
- 公司提前终止了劳动合同,并签了协议,协议上赔偿的金额和劳动法标准 4个回答15
- 求助,劳动合同终止 1个回答0
- 乙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能获得赔偿吗?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