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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问题及离婚案中彩礼返还问

发布日期:2010-09-18    作者:110网律师


张国胜律师提醒您: 因形成时间比较早,有些已经过时,请选择适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布施行来,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如何使用道交法七十六条的问题及处理离婚案件时如何返还彩礼问题上理解和掌握的标准不一致。为此市中院民一庭,民二庭分别就上述问题展开挑眼并召开研讨会,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纪要如下,供两级法院在处理两类案件时参考。
一.如何使用道交法七十六条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1.现行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
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年检时,将是否投有第三者责任险作为通过年检的条件,故现行第三者责任险应视为第三者强制责任险。
2.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了道交第七十六条,七十六条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只就超过限额部分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不列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保险公司尚未履行义务,法院应就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尽告知义务。当事人将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一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只起诉侵权人的,法院应追加保险公司为利害关系第三人参加诉讼。
3.保险公司赔付的依据是道交法还是保险合同,在诉讼中是否审查保险合同,如免赔条款等。
在诉讼中首先依据道交法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就对保险合同进行审查。保险公司履行的是合同义务,保险人只是在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当事人未投保如何处理
我国已存在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投保制度。如当事人示投保,直接按过错分担责任,则加重了受害人承担的责任,不符合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不利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制度施行。当事要在事故发生后,经查未投保,则应由当事人在第三者责任险最低责任限额(规定为5万元)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超额部分按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处理。
5、关于道交法何时起适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即2004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按道交法处理。
二、处理离婚案件的返还彩礼问题
1、要注意把握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缔结婚姻关系后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收彩礼一方应当返还。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2、哪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共同生活应当理解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长期性。虽未举行婚礼但已经共同居住和生产的,也应认定为共同生活。
3、根据第十条第三款,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4、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5、返还方式的确定:
(一)接受人接受后,未用于置办结婚物品的,返还彩礼时应当返还现金。
(二)接受人接受彩礼后,确用于置办结婚物品的,女方以现金方式返还确有困难的,可以考虑分割共同使用的物品;
6、 对于未登记、和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即解除婚姻关系彩礼的返还,同样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分以下情形:第一,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方应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起算。第二,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此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
本纪要意见供参考,如与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相冲突,应以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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