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公司应该给交保险吗?
发布日期:2010-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上海劳动法好像规定两年合同则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我现在已经为公司工作半年,请问公司劳动合同规定的半年试用期合法吗?我算刚完成试用期还是算试用期3个月然后正式劳动三个月?
2. 公司的保险到现在没为我缴纳一分钱,是属于违法吗?我可以要求他们补上吗?
3. 请问可以向上海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吗? 如何联系?
专家指导: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二条 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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